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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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理解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复议前置的规定已经不多,主要有《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规章不具有复议前置的设定权。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行政复议法》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