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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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行政起诉状中向法院提出“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的诉讼请求,但应当优先列明具体的诉讼请求

严格来说,行政协议是行政诉讼的一个案由,行政协议争议与行政处罚争议、行政许可争议等相互并列,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类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解除、变更、履行等行为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例如,根据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原告可以请求解除协议、确认协议无效、请求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等。但是,考虑到行政协议是《行政诉讼法》创设的新的案件类型,此类案件的情况可能比较复杂,有些难以提前考虑周全,因此采用一个具有较强弹性空间的方式,将“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也规定为一类诉讼请求。在实践中适用本规定时,应优先将诉讼请求按照通行方式归纳整理,比如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变更行政协议的行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等。只有在一般的处理方式不能涵盖起诉人的诉请时,才可笼统归类为“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本解释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