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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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 不予立案裁定书的要素与要求

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发不予立案裁定书。不予立案裁定书的要素与要求如下:

第一,写明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第二,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三,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

第四,写明裁定书的案号和作出日期。案号格式为“(××××)×行初字第××号”。

第五,写明救济途径和期限要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解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发布的《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