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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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 不予立案裁定书由立案庭作出,驳回起诉裁定书由行政审判庭作出

不予立案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由人民法院作出,但在人民法院内部应当有所分工。由于立案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审理和判决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因此,不予立案裁定书应由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具体制作,驳回起诉裁定书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具体制作。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本解释第1条、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