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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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立案登记制适用于哪些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案件登记立案的范围是,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行政起诉、行政和民事一并起诉、初次提出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对于第一审行政案件的上诉、申诉、申请再审、执行复议案件的立案,不适用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过程中要加强诉讼指导,公开诉讼文书样式,提高登记立案效率,杜绝拖延立案。对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以起诉材料不全、诉讼证据有缺失或者案件难以审理执行等为由,退回立案部门。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本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15年4月16日在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