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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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如何在行政诉讼中将立案登记制的要求落实到位

在三大诉讼中,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比较突出。为此,《行政诉讼法》在修改时把解决这一问题放在了突出位置,不仅增加了诉权保护条款,还率先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写进法律条文当中。为了把法律的要求落到实处,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在具体制度层面,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二是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当在裁定中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这样做的目的是杜绝利用反复告知补充材料,客观上为当事人行使诉权设置障碍等问题。

三是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加强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的监督,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这些措施都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利的切实保障。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本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