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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人民警察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14项职责,根据不同的职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分为不同的警种,分工协作。而对于各个警种的民警,分别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范其工作。此外,为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人民警察法还赋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权(《人民警察法》第7条);强行带离现场权(《人民警察法》第8条);盘问、检查、留置权(《人民警察法》第9条);使用武器、警械权(《人民警察法》第10、11条);搜查权(《人民警察法》第12条);执行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人民警察法》第12条);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权(《人民警察法》第13条);优先通行权(《人民警察法》第13条);优先使用权(《人民警察法》第13条);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权(《人民警察法》第14条);限制人员、车辆通行或停留权(《人民警察法》第15条);交通管制权(《人民警察法》第15条);现场管制、现场处置权(《人民警察法》第17条);强行驱散权(《人民警察法》第17条);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外的其他人民警察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