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组织
1.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由哪些人员组成?对人数有什么要求?
答: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对于民事案件所作出的评议,代表了司法审判的公平与正义。案件的审理是需要法官通过双方所提出的观点以及提交的证据,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所以合议庭成员必须包括案件本身的审判人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对于合议庭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的设定,是出于对最终结论的形成考虑的,普遍情况下,多数人依照客观事实与证据形成的结论,更趋向于合理性,所以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是对于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进行单数人数的设定,能够减少因分歧带来的案件延误,也能在最大程度保证程序正义,减少错误。
2.审理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中,还有陪审员吗?
答:由于第二审民事案件是对于第一审中法律事实与程序适用的综合审查,这就需要合议庭成员具备相关法律专业素质,掌握一定的法律审查技能,所以第二审案件并不与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一样,将不再包含陪审员,而全部是由审判员组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对于人数的规定,则同第一审一样,即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程序正义,又兼顾办案效率,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3.发回重审的案件和再审案件,如何组成合议庭?
答:为了充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当事人的权益,在我国的民事审判过程中,存在特定情形下发回重审的情况,或者是由于当事人提起抗诉而启动的再审程序,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该条第三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也就是说,法律强制要求对于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须注意的是,合议庭的组成是针对第一阶段审判工作的特点而规定的,所以在发回重审与再审案件中,合议庭的组成应当参照这两种情形下适用的审判程序而定。此外,另行组成合议庭是为了避免以前的审判人员,在对案件事实存在主观认知的前提下,先入为主,影响对于案件的重新审视,进而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合议庭的审判长由谁担任?
答:审判长是指为审理某一案件而临时设定的,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这就要求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不但要具有一定知识与判断素养,还应当有一定的领导与组织能力。因此,我国法律对于合议庭审判长担任人员的选择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由院长或者是庭长指定,能够赋予审判长领导的权力,使其余人员能够更好地听从安排与指挥,充分保证合议庭作用的发挥。而如果是院长或者是庭长参加审判,则由其本人亲自担任审判长,保障司法审判的顺利进行。
5.合议庭评议案件,谁说了算?
答:合议庭作出的评议是审判人员对于案件的事实基础与法律适用的最终认定,通过判决的形式送达给双方的当事人,形成法律的约束力。所以,整个司法审判活动是围绕着合议庭最终评议的形成而展开的,因此,合议庭评议结果要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捍卫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模式可以有效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与公正,减少外部因素的介入对于案件判决结果产生的影响,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与法律的程序正义。而对于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则表明我国法律保障审判人员表达意见的权利,同时可以有效防止因错案而带来的不必要的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