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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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总体要求】

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服综合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统筹兼顾供水、灌溉、电、渔业等需,发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总体要求的规定。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有以下总体要求: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对水运的需要来进行。沿海、沿江等水运发达地区历来都是我国国土开发的重点地区和对外开放的先导地区。航道具有沟通东西、联接南北的特点,可以为产业聚集、经济转型、产业转移、城镇化等经济发展提供水上运输大通道。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水运发展,明确提出“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为推动三大战略实施,需要采取加快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等措施。本法的施行,是进一步开发利用好沿海、内河航道,大力发展水路运输的迫切需要,是实施国家各项战略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化对外开放、培育开放型经济新优势的迫切要求。

航道规划和建设要根据社会发展和航道开发的可能性,为长远发展留有空间;养护和保护要适应水运和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分清轻重缓急、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水运对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地区的航道、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具有重大影响的航道,如长江干线航道及长江三角洲地区航道、西江干线及珠江三角洲地区航道、沿海航道等,应当重点规划、加快建设、加强养护、加大保护力度。在这些地区,水运适合煤炭、矿石、原材料等大宗货物运输,有利于钢铁、石化、汽车、电力等产业沿江、沿河、沿海聚集,促进流域地区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据测算,仅长江航运对沿江七省二市经济发展的直接和间接贡献就达1. 2万亿元,带动就业近千万人。同时,对于促进我国东中西部均衡发展、社会公平,推进“两型”社会建设,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

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还要按照国防建设的要求,做到平战结合。在和平时期,航道是国防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防交通运输提供服务;在战争时期,航道将是打不烂、炸不断的运输线。这一原则要求,在本法的具体规定中也有很好体现。如本法第六条规定,航道规划应当与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第八条规定,编制航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部队执行任务、战备训练需要使用航道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二、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一)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原则

水运是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利用航道本身,就是贯彻水资源综合利用原则的重要方面。水资源具有多重功能,可以用来航运、发电、灌溉、供水、发展渔业等;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各项活动,包括航道的开发利用,都应当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的要求进行。水运是借水行舟,对水量和水深条件要求较高,要满足这一要求,在开发利用航道时,必须根据航道等级保证其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这对保护和综合利用水资源,维护河道水源和水位稳定性是十分有利的。

(二)遵循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所取得的成果,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人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建设生态文明提出了具体要求。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充分反映了中央提出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通航河流及水域不仅承载着水力发电、防洪、水产养殖以及旅游等功能,还和饮用水源密切相关。必须高度重视航道的生态属性,加强水资源的保护。这次出台的航道法,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规定了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遵循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本法的具体规定中也得到了充分贯彻,如在第七条中规定,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在第八条明确规定,编制航道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第十条中规定,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在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罚。各方面在贯彻实施航道法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航道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注意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促进水运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

(一)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交通运输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交通运输体系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同时,综合交通运输系统性强、关联度大,要求各种运输方式必须协调发展。当前,不同运输方式的分割情况仍然一定程度存在,客观上要求必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最大限度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整体效益。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地域分布不平衡性、差异性大,要统筹五种运输方式的发展,建设科学合理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应当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航道资源分布等情况,遵循“宜水则水,宜陆则陆”的原则,特别要注重在综合交通枢纽和港口集疏运通道上,加大建设力度,实现水运、公路、铁路之间的相互有效衔接,推进水铁、水公、江海等多式联运,发挥水运优势,解决水运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短板”效应和瓶颈问题。我国有些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多位于山区,生态敏感脆弱,建设公路铁路难度大、成本高,却具有较好水运发展条件,如能顺势开发利用,有助于当地资源开发、增加就业和脱贫致富。

(二)服从防洪总体安排

大江大河的防洪,涉及农业、城市和千千万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水资源综合利用和防治水害中,防洪是居于头等重要的大事。重点堤防工程还能起到稳定河势的作用,有利于航道开发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因此,航道的开发利用理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这一原则在本法具体规定中也有体现,如在第七条中规定,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在第十四条中规定,进行航道工程建设应当维护河势稳定,符合防洪要求,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安全。

四、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水资源包括水体资源、水运资源和水能资源三部分,在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和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下,水运、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应当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共同发展。水运是借水行舟,航道开发利用和保护是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内容,在制度设计上,一方面,要促进航道科学发展,明确防治水害,水利水电开发、渔业养殖等应当兼顾通航要求,避免对航道造成破坏或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航道开发利用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涉水活动的正常开展,要保证水质,注意对水生物的保护,要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养殖等。这一原则在本法具体规定中也有体现,如在第六条中规定,航道规划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在第八条中规定,编制航道规划,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应当有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四条;水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防洪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