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义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航道养护工作义务的规定。
立法背景
航道养护工作主要包括航道日常巡查、维护观测、维护性疏浚、清障,整治建筑物维修以及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航标设施、船舶基地、码头场站、航道工作船艇等航道设施、设备的运行、监测、检查、保养维护等。航道养护作业具有日常性、长期性、及时性、应急性等特点,并且往往点多线长,受水位、流量、泥沙多种因素频繁变化影响。为规范航道养护行为,统一航道养护技术要求,提高航道养护的工作质量和技术水平,保证航道养护效果,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应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并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
条文解读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航道养护工作中的职责
只有制定了航道养护技术规范标准,航道养护部门的日常航道养护工作才有章可循,对航道养护部门的养护工作是否达到要求才有检验的标准。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根据本款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养护的需要,制定并不断完善航道养护相关规范。
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规范是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即交通运输部的基本职责之一。目前,交通运输部已经制定了《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船闸检修技术规程》、《水运工程测量规范》等行业标准和规范,正在制定《通航建筑物维护技术规范》等。《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和规范对航道维护水文测验,浅滩航道维护测量,长河段航道图测绘,维护性疏浚和清障,航标的检查、保养与维修,航标的设置与调整,航道整治建筑物的检查与维修,通航建筑物维护与检修等养护内容的具体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1.航道维护观测方面:要求航道维护观测的测量控制系统应与国家测量控制网衔接;航道维护测量的测量仪器应进行鉴定;同一浅滩航道的维护测量应采用相同的坐标系统、绘图基准面和测图比例;一类维护航道应进行长河段航道图测绘等。
2.航标维护方面:要求航标保持维护正常率,一类维护不小于99%,二类维护不小于95%,三类维护不小于90%;通航条件较大的滩险航道、应根据航道变化情况和船舶安全航行要求及时调整航标位置和数量;标示航道界限的浮标应保证回转或摆动后所标示航道内有规定的维护水深;桥区、碍航礁石和滩嘴等关键位置的航标失常时,应立即修复等。
3.航道整治建筑物维护方面:要求对丁坝、顺坝和锁坝的技术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应检查坝根和坝面是否完好,背水坡有无淘刷,坝头是否受损塌陷,坝体是否完好,坝顶高程有无变化等;检查方法可采用目测、照相、摄像或量测等方法;对于有损坏的,应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等。
4.航道维护疏浚方面:要求开展疏浚前应进行现场调查和勘测,做好技术准备,选择合适的施工船舶;对于枯水期可能出浅的内河航道,如果航槽比较稳定可在汛期后枯水到来前提前进行维护疏浚;对冲淤不稳定的航槽应在枯水季浅滩快出现时集中挖泥力量进行疏浚;在有骤淤出现或回淤较集中的地区除加大疏浚能力外,可采用加大备淤深度的方法以维持通航所需的水深等。
5.沿海航道维护应参照潮汐河口航道维护相关规定执行。交通运输部正在研究制定沿海航道维护的专项规范。
二、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在航道养护工作中的义务
本条第二款规定,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本款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进行航道养护的部门为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进行航道养护的主体,依据本款规定为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对航道养护主体,大多数地方性法规规定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养护工作。浙江、南京等地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航道养护施工单位。
二是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
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航道养护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对航道维护水文测验,浅滩航道维护测量,长河段航道图测绘,维护性疏浚和清障,航标的检查、保养与维修,航标的设置与调整,航道整治建筑物的检查与维修,通航建筑物维护与检修等养护内容的具体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规定。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航道及其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当发现航道水深、宽度等技术状况达不到公布的标准,以及发现航标、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等航道设施损坏,通航条件恶化、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等情形时,应当采取设置、调整标志、疏浚等措施进行维护和修复。
三是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通过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良好通航技术状态,主要是指航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航道的水深、宽度、弯曲半径、水流条件满足通航标准;航标的位置正确,外形完好,颜色鲜明,灯光明亮,灯质和视距等符合要求;整治建筑物如丁坝、顺坝和护岸等稳定、功能发挥正常;通航建筑物等设施完好,水工建筑物稳定、设备运转正常等。
为保持航道的良好通航技术状态,《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规范针对不同等级、不同情况、不同技术状况的航道及其设施,明确了相应养护要求和措施。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航道及其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当发现通航条件恶化、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等情形时,应当采取设置、调整标志、疏浚等措施进行维护和修复,保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并不包括不可抗力的情形。由于自然因素、交通流量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航道通航条件处于不断变化中,特别是遭遇突发的大洪水、强台风等造成的滩槽变化、航道骤淤等情形时,尽管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航道养护,也会出现难以保证航道实际尺度保持航道维护尺度标准的情况。因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的要求是一种经常性要求,而不是每时每刻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