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损害索赔指南与赔偿计算标准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一、离婚手续的办理

办理离婚手续是达成离婚目的的唯一途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明确要求,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双方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当庭核实身份,审查感情是否破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调解或判决。双方不亲自出庭,法庭就无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另外,《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该条表明,即使离婚时有人代理诉讼,离婚双方一般也应亲自出庭。

(一)协议离婚办理流程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查验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1]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办理流程

无法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如果要在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这一途径。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副本。起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及住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2.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做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然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