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计算公式:离婚财产和损害赔偿金额怎么算
一、夫妻财产的计算公式
(一)工资、奖金收入
计算公式
工资奖金收入=工资+奖金+红包+红利+津贴+互助金+餐补+服装费+其他工资性的劳动收入
具体说明
1.工资、奖金的概念
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劳动所得的各项报酬,应从广义上理解为一种工资性的劳动收入,而不能从狭义上理解为以工资、奖金名义发放的收入。在现实中,随着各种经济成分不断出现,以红利、红包、津贴、互助金、餐补、服装费等各种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还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所有这些都应视为工资性收入纳入本项规定的工资、奖金范围。
2.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关于工资、奖金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3.案例演算
夫妻二人,丈夫为一家公司高管,妻子无业在家。婚姻关系存续一年,这一年丈夫的年薪为20万,年终红利5万,车补10万,那么,这一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收入为:
工资、奖金收入=20万+5万+10万=35万元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计算公式
生产、经营的收益=劳动收入+资本收益
具体说明
1.生产、经营收益的概念
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是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收入,也包括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收益、经营企业的收益,入股收益等,包括股份、股权等。
2.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关于生产、经营收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案例演算
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双方未对财产进行约定。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王某炒股,现账户上股票市值30万元;李某曾经经营一家加油站,卖36万,然后用其中的10万买了一个铺位。王某的股票收入、李某经营加油站的收入、铺位经营收入都应计入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计算公式
知识产权的收益=已得收益+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具体说明
1.知识产权收益的概念
知识产权,指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署名权、发表权等)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对于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由于其本身的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甚至权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属夫妻共同所得,只能归属于权利人本人。作为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归夫妻共有。本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就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而不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2.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关于知识产权收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2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3.案例演算
李女与王男于200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打闹。2012年3月,双方同意离婚,因对离婚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起诉至法院。在争议财产中有王男于2002年、2006年取得的两项专利,其中一项专利以15万元卖给了一家公司,另一项专利还在洽谈中,对方出价10万元,尚未卖出。那么,由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已得收益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此处的专利受益包括已得收益15万元和另一项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专利收益,具体数额可经评估确定、双方协商认定或由法庭认定。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计算公式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
具体说明
1.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概念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是夫还是妻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符合《婚姻法》第18条第3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从而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计算要点
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要考虑的因素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是否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继承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接受赠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如果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与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未写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指的“所得”是权利的取得。如果继承权是在婚前取得,即使继承的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取得,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反之,虽然婚前即实际占有财产,但婚后才取得继承权或婚后才接受赠与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1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4.案例演算
王某与李某于1999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对夫妻财产没有约定。2008年4月4日,二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分居时约定分居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11年7月5日,男方王某起诉离婚。女方李某在婚前继承了其父亲的60万元;结婚时其伯父赠与小两口一辆富康车;在分居期间,其美国姨妈送给她一幢房子。那么,在这些继承和赠与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只有结婚时其伯父赠与的富康车,其继承的60万为法定的婚前个人财产,姨妈赠送的房子在其分居期间获得,为约定的个人财产。
(五)复员费、转业费、军人自主择业费(部分)
计算公式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
具体说明
1.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的概念
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是军人参军复员、退伍所得到的补偿费用。
2.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的计算要点
1993年11月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这一条受到法学界的质疑。在对复员军人与配偶双方利益间权衡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2004年4月1日该解释施行后新审理的离婚案件,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的分割适用新的规定。
3.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关于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4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4.案例演算
李某与王某1999年2月结婚,2009年6月离婚。李某于1994年时入伍,入伍时20岁,取得转业费7000元,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业费为: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业费=10年× [7000元÷(70年-20年)]=1400元
(六)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计算公式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购置的财产+其他
具体说明
1.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活内容的不断变化,财产存在的形式越来越多,列举式的法律规定永远不可能穷尽现实存在。凡是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又不属个人财产或婚前财产,也不属约定财产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和购置的财产。
2.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关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19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案例演算
张某与陈某1994年结婚,2010年陈某工作了近20年的橡胶厂倒闭,陈某得到工厂破产安置费6万多元。2011年张某因二人感情不和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向人民法院主张对安置费进行分割,陈某拒绝。破产安置费又称安置补偿费,是破产企业按照《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主要以职工的工龄长短计算出数额,然后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给安置对象的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陈某所获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当予以分割,陈某不得拒绝。
(七)一方的婚前财产
计算公式
一方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具体说明
1.一方婚前财产的概念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法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仍归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财产的计算要点
一方婚前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司法解释出台后,受到多方质疑,认为其与市场经济提倡的按劳分配、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精神不符,不宜于夫妻关系的健康发展,与民事交易安全的要求背道而驰,也与物权原理相悖。因此,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未吸收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而是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仍归一方所有。
3.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关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9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案例演算
王某系私营企业老板,从1987年起以2万元起步自办一家经营木料的私营公司。1997年,木料公司发展成有100多员工,拥有厂房、汽车等固定资产500万元,流动资金800万元的企业,王某还购置有价值120万元的豪华住宅一套、汽车一辆(价值25万元)、家私一批(价值15万元)。但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女性结婚。2002年公司因经营一批进口木料亏本,2003年底,王某的木料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一家国营大型木料集团公司。王某被该集团公司聘为高级管理人员,月薪1万元。2004年8月,与湖南省林某新婚不久的王某因工受伤,经鉴定为5级伤残。为此,王某获得各项工伤赔偿15万元和一次性工伤辞退费5. 1万元,并且集团公司员工为王某共捐赠了7万元。王某辞去集团公司工作后再次注册成立了一家私营公司,经营电脑,效益亦不错。后林某调来电脑公司工作,并由王某帮忙联系户口迁移手续。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王某发现林某婚前有一子,林某亦觉得王某伤残在生活中诸多不便,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在女方的户口刚办下不久后,双方又因林某儿子之事闹矛盾,女方从此搬到其在本市的姐姐处生活,后男方生病住院亦拒绝前往服侍,并从电脑公司账上转走12万元款项后回湖南后一去不返。
2011年8月,林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分割男方名下所有财产。经查明,男方名下自1999年起存的款项有30万元(其中18万元为婚后所存) ;男方的伤残赔偿费和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系2005 年4月取得;电脑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系转让木料厂所得款,电脑公司现资产经评估值150万元;结婚时王某为女方购买了钻戒、金手镯、金项链和个人专用电脑一台;男方亦有自用电脑一台;双方婚后住在上述豪华住宅。女方林某婚前在湖南有自己名下一套住房及日用家电一套;女方婚后存款2万元。庭审中,女方认为残疾补偿金和集团公司捐款(法院调查该捐款时,各捐款人均称系给王某本人的)、奖金均系婚后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电脑公司系以其为主经营,应为共同财产;豪华住宅和汽车均系结婚后共同使用、管理,亦应为共同财产;钻戒等首饰、湖南房子和财产系其个人财产。男方同意离婚,但认为,残疾补偿金和辞退费均系其个人专有财产;其他所有财产均系其婚前财产,包括女方的金首饰和电脑,婚前在湖南购房的房款、存款、提走的12万元及为女方办户口的费用,均来自其婚前财产。女方在电脑公司只是管管账,每月均自拿几千元工资花,因此不应再分公司财产。请求将全部财产判归自己,并由女方退还提走的12万元和办户口费用5万元。法院经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对上述财产中电脑公司婚后增值的50万元和男方婚后存的18万元,女方婚后存的2万元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由双方各得35万元,公司归男方,由男方补偿25万元给女方(女方取走的12万元从中扣除后,男方实付13万元)。女方的钻戒等首饰及女方专用电脑、女方在湖南的住房为女方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其余财产均为男方个人财产,归男方所有。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在本案中,豪华住宅、汽车、家具、电脑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均系结婚前男方已取得的财产,这些财产均应认定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仍归男方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女方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无法律依据。另外,女方在湖南的房产系婚前所购,男方称房款系其支付,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只能认定为女方婚前财产。
(八)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计算公式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交通补助费+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军人的伤亡保险金+军人伤残补助金+军人医药生活补助费+其他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费用
具体说明
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概念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而给予的补助。由于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而且我国目前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是很高,这方面的赔偿还很有限,因此,这些费用应由受伤害人个人支配、使用,属一方个人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计算要点
《婚姻法》中只列出了“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实践中,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除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外还有其他各项费用,如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交通补助费、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还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对这些费用不能因为《婚姻法》或司法解释未具体列举出来而排除在夫妻特有财产范围之外,也不能仅仅以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而一概认定为夫妻特有财产。应全面理解本项的两层精神含义:一是必须是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费用。二是这些费用必须以赔偿为目的,如上述费用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虽系因受伤获得,但赔偿的对象不是受伤者本人,而是原本可依靠受伤人的抚养生活的人,这笔费用最终归被扶养人所有,不应计入一方个人财产。
3.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关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3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4.案例演算
前面所述林某诉王某离婚及财产分割纠纷案中,15万元残疾补助费和5. 1万元一次性工伤辞退费,虽然系在婚后取得,但该财产系因男方身体受到伤害,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在今后的生活道路上必然会碰到许多障碍和痛苦而应获得的用于更换假肢、补助生活的费用,这些费用应用于残疾者本人,因此应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享。对其中的假肢更换费、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二项,虽然《婚姻法》第18条第2项未具体列举出,但其性质和该项规定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性质是完全一样的,应包含在该项中的“等费用”中,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