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赔偿交通费应当根据实际支出确定,以正式交通费的票、证收据为准,票证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一致。对不合理的支出,不应当赔偿,但确定的标准不宜过于严格。例如对没有就近治疗,但是选择的医院是合理、必要的,其交通费也应当赔偿。
[1]参见《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第1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