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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复《关于能否为当事人马益标办理结婚公证的请示》的函
●1997年3月26日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能否为当事人马益标办理结婚公证的请示》(京司公(1997)1号)函悉。经商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认为,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施行初期,在尚未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机关的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经公证结婚或人民政府办理的结婚登记,均视为有效。马益标与董素秋是1952年10月1日在上海市人民法院经公证结婚的,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同年12月才建立健全的,因此,应视为有效,公证处可依据其结婚公证书办理实体的结婚公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