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适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注释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的多少,可以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应用要点
【可以申请人事仲裁的人事争议】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下列人事争议可以申请人事仲裁:(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条文注释
为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本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免费,但实行仲裁免费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办案和日常经费应当由财政保障。
第五十四条 【实施日期】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文注释
自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案例6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无溯及力?
2008年3月,刘某诉某全国连锁服装专卖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案经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了仲裁庭,并开庭审理裁决。刘某在该全国连锁服装专卖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担任领班一职。刘某诉称,自入职8个月以来,其所有法定节假日均正常上班,但加班工资却未按照国家标准给付。而且分公司拒不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报酬。同时,分公司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却从未支付加班费。法庭上,分公司不同意支付休息日加班费,辩称分公司没有考勤规定,对于店里工作时间安排,员工是否加班,分公司也不清楚。2008年4月,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要求分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费9600元。拿到裁决书后,刘某非常高兴,因为前一天他从报纸上了解,根据最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标的数额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倍以下的小额案件可以“一裁终局”。所以,他兴冲冲地找到分公司要求公司履行裁决,但是分公司负责人此时显得莫名其妙,说自己已经于前一天就该劳动争议案件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刘某感到不解,找到人民法院了解情况,法院的接待人员老万告诉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才正式施行,现在才4月1日,新法还没有生效,法院当然会受理啊。”刘某这才恍然大悟。
法律生效时间的问题,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4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另外,对新法律的适用还涉及一个法律溯及力的问题。所谓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生效以后能否适用于生效以前的行为,如果适用,就表明具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就表明没有溯及力。我国的法律规定,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不能进行调整,仲裁机构和法院只能依据当时的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受理分公司起诉的做法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