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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属于思想、意志的范畴,它必然反映一定阶级的根本利益、愿望和要求。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1]因此,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还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法,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制度具有强烈的阶级性,较为集中地反映、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从人类社会阶级发展的角度看,证据制度的变迁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四个历史阶段。但是证据制度除了受统治阶级的利益影响之外,还带有鲜明的诉讼特征,即使阶级属性相同,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之下,证据制度也会呈现出不同的制度形态。可以说,证据制度更多是受诉讼模式的影响而具有独特的发展轨迹。以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为依据,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阶段可分为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三个阶段,此外,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因此也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证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