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解与配套(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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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注解

本条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也不能说绝对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为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为了防止精神损害赔偿被滥用,本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本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侵害财产权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

(2)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并非只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就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本条规定,“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偶尔的痛苦和不高兴不能认为是严重精神损害。

(3)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来说,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直接遭受人身权侵害的本人。受到他人侵害致残,或者名誉等人身权益受到他人侵害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时,人身权被侵害的“他人”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他人”是一致的,就是本人。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被侵权人的伤残情况和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形等。

应用

23.哪些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本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时,发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害以下人身权益的情形:第一,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这些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第二,自然人的身份权,包括监护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第三,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遗体、遗骨。第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在其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含有人格利益在内的其他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等。

24.盗用他人身份证申办信用卡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由此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给当事人造成精神痛苦的,行为人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二、当事人因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的侵犯姓名权行为,导致其在银行征信系统存有不良信用纪录,对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给当事人实际造成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当事人就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见“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0期)

配套

《民法通则》第120条;《国家赔偿法》第3、17、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