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多人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注解
本条是关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的规定,也即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
适用本条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一是数人无意思联络。该要件与共同危险行为、并发侵权行为相同,即主体为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认识意义上的共同过失。
二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这一要件与本法第十一条中“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的含义相同,要求数个侵权行为相互之间是独立的,不存在应当适用第八条共同侵权制度的情形。
三是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这一要件与本法第十一条中“造成同一损害”的含义也是一样的,如果数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可以明显区分,应当适用本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
四是数个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或者竞合原因。从因果关系角度观察,前者构成累积的因果关系,后者属于竞合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形式:(1)行为竞合致人损害。即数人没有意思联络,其侵权行为相互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数行为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或者同一原因,其原因力不可分。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均为直接因果关系,即构成累积的因果关系。(2)原因竞合致人损害。数个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偶然结合互相发生媒介作用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分别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或者间接原因,其原因力可分,即构成竞合的因果关系。又叫做“多因一果”致人损害。
本条与本法第十一条同属分别侵权制度,但在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第十一条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要求“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根据本条规定,数个行为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这与第十一条在法律后果上有本质区别,第十一条在构成要件上更加严格,要求各个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范的不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个加害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是受害人与数个加害人之间外部关系。对在数个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其内部责任份额如何确定的问题,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