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信访工作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信访问题的产生阶段和处理阶段均负有责任:一是对因决策失误、行政事务引发信访问题负责;二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作出信访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指的是信访工作绩效是政府绩效的组成部分。所谓政府绩效,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经济绩效、社会绩效和政治绩效。公务员作为政府内部的工作人员,执行政策决策,实现政府目标,其绩效既包括技术层面的技术绩效,也包括政治上的正确性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本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下失职、渎职行为要受到追究:行政不当引发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规定登记、受理信访事项和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相应的责任规定可见后文对本条例第40、42、43条的“理解与适用”。
2008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责任作了进一步规定,并落实了领导责任。(1)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2)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3)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2条、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39条;《老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