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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1994年11月14日 劳部发〔1994〕447号)

第一条 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

第九条 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十条 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2003年7月31日 劳社厅函〔2003〕367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依据问题的请示》(滇劳社厅办〔2003〕35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7年4月29日 劳办发〔1997〕4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承包经济实体因经济问题被错判平反后其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新劳字〔1997〕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文书范本

1.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参考文本)[16]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离职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

所有员工,无论任何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处理,若有特例,须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2 离职类型

2.1 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员工因故辞职,应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并报相关领导审批。

公司职员离职应于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

试用期职员离职申请应于3日前提出。

2.2 辞退(解雇):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公司因不景气原因裁员者。

2.3 开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其他对企业有破坏行为者。

2.4 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日以上、自动脱离其工作岗位者。

3 离职手续办理

3.1 工作移交

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3.2 事物移交

员工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领用的办公用品移交。

企业配置的通讯工具移交。

考勤卡、钥匙的移交。

借阅资料的移交。

各类工具的移交。

3.3 款项移交

将经手的各类项目、业务、个人贷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公司财务部。

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移交至公司财务部。

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管人签字确认,并经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完成交接。

3.4 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结算工资。

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应付但未付的奖金、佣金。

辞职补偿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员工拖欠未付的借款、罚金;扣除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

3.5 关系转移

转移前提: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签字为准);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

转移内容:档案关系、社保关系、其他。

4 附则

4.1 本制度不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2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4.3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参考文本)[17]

________先生/小姐: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您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出解除此前××公司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您说明的解除理由是:过失性解除(考虑到对员工的引导性,此项可根据企业需要去除)

○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_________您的劳动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解除。

_________您需要结算以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

1.您薪资结算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计_________元;

2.此种情形下,公司需要支付给您相当于_________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_________元。

您需要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参考文本)[18]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甲方/○乙方动议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日期

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经济补偿金

○ 甲方按照乙方工龄支付乙方相当于_________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_________元,并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甲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薪资结算

薪资结算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并于○当日/○次月发薪日支付。

四、其他相关事项 ——————————————————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签字)

日期:________日期:_________

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参考文本)[19]

_________(劳动者):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________公司依法解除此前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您的劳动合同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解除。

您需要结算以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

1.您的薪资结算至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计_______元;

2.此种情形下:

(1)公司需要支付给您相当于_______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____________________元。(2)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您需要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_________;

2.-;

3._________;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本劳动合同解除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图表流程

1.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第一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种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

指导案例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李建军诉称:被告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动力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被告佳动力公司辩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佳动力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14%。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2009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永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葛永乐、王泰胜及监事签名,李建军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撤销被告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宣判后,佳动力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建军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从召集程序看,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永乐召集,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表决方式看,根据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上述董事会决议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表决通过,故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决议内容看,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议内容中“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的陈述,仅是董事会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如果不存在,并不导致董事会决议撤销。首先,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其次,佳动力公司的章程中未对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作出限制,并未规定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必须要有一定原因,该章程内容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因此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作出解聘公司经理的决定。故法院应当尊重公司自治,无需审查佳动力公司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原因是否存在,即无需审查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综上,原告李建军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