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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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进一步明确规定。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结婚自愿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就是,在法定条件下,是否结婚,与谁结婚,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这并不排斥当事人就个人的婚姻问题向父母、亲友、组织、同志等征求意见,也不排斥他们从关心、爱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提出有益的、供当事人参考的各种建议和意见。这与包办、买卖婚姻和非法干涉婚姻自由完全是两回事。对于父母或第三人的意见是否采纳,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它具体包括:(1)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加于结婚合意的条件被视为“无条件”或者说无效力。(2)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人身性的,即是结婚当事人自己的自由意志,不承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自主的和完整的,即结婚的意思表示不是产生于胁迫、欺诈、错误等。(4)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当时的”,即结婚合意之意思表示必须是在婚姻缔结时作出的。

订立婚约的行为就是我们俗称的订婚,此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婚约不是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婚约对于当事人来说只能是自愿履行,如果当事人一方反悔只要通知对方即可解除,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我国婚姻法中的结婚是指男女异性之间的结合,同性恋者在我国不能获得结婚登记,即使举行了传统的婚礼并且同居生活也不可能构成事实婚姻。所以,在我国同居的同性恋者不享有婚姻法上配偶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配套规定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刑法》(2011年2月25日)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配套解读

自愿是婚姻有效成立的基本前提,任何以强迫、胁迫等手段违背当事人意愿结婚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我国《宪法》第49条明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3条第1款也规定了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并且第10条还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婚姻。

我国以当事人自愿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作为婚姻合法成立的程序要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并非自愿,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等特别法规定了妇女、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根据《刑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将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