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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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管辖权的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条文注释

管辖权的转移,又称移转管辖,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或决定,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形式。

转移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的人民法院之间必须有审级关系,没有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的人民法院之间不能移转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大体有两种情况:即向上转移与向下转移。(1)向上转移,是指管辖权从下级人民法院转至上级人民法院,即下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向上转移一般基于两种情况:①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自己审理更为妥当时,有权决定将案件移转给自己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只要具有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可以上提一级或几级;下级人民法院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行政案件的裁定不得拒绝,必须执行。②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也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同意,上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的,仍由原报请人民法院审判。

(2)向下转移。向下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这种移交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决定,无须经过受移交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同意。上级人民法院向下移交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只要具有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就可以下移一级或几级。受移交的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下移案件的裁定必须执行,不得拒绝。

根据本条的规定,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2)移交的人民法院对于移交的案件有管辖权;(3)移交的人民法院与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之间存在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

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