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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