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用版(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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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理解与适用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前提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直接的物质损失,也即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处的物质损失,包括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而精神损失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

▶条文参见

《刑诉解释》第138-1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典型案例指引

江西省烟草公司上饶分公司与张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35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原告如要起诉,只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单独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是与法律不相符的。

第一百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条文参见

《刑诉解释》第152条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条文参见

《刑诉解释》第153-154条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条文参见

《刑诉解释》第159-1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