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用版(2014年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过失相抵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理解与适用

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让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失公允。因此,侵权人可以被侵权人的过错为主张进行抗辩,要求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主要是减少损害赔偿的数额。在学理上一般称为“与有过失”或“过失相抵”。

从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来看,与有过失(过失相抵)的适用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包括对与有过失进行抗辩(如本法第70条);2.法律规定只能以受害人的重大过失进行抗辩(如本法第72条、78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3款);3.法律规定可以受害人的与有过失进行抗辩(如本法第73条,《民用航空法》第161条)。

▶条文参见

《民法通则》第131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3款;《电力法》第60条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