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施工合同的定义
世界各国对合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定义,《美国合同法重述》认为“合同是一个许诺(promise)或一系列的许诺,对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其中“合意”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construction contract)已被广泛使用于各类建筑和土木工程项目的活动中。施工合同是建筑法中的核心和最活跃的要素,它是建筑经济活动或交易的中心。换言之,建筑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离不开一个基本载体——施工合同。
关于施工合同的定义,有关标准格式合同、建筑师学会、学者、法官和有关国家的建筑法律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FIDIC合同1987年第4版第1.1.(b).(i)对合同定义如下:
“合同指本条件(第一、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FIDIC合同1999年版对合同的定义如下:
“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条件、规范要求、图纸、资料单以及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后续文件(如有)”。
FIDIC合同1987年版和1999年版对合同定义内容有所不同,1999版将资料单列入,根据1999版第1.1.1.7条规定:
“资料单指合同中名为各种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此类文件包括工程数量清单、数据、表册、费率和/或价格表”。
美国建筑师学会将工程合同概括为:
“协议书(Agreement)+条款(Conditions)=合同(Contract)”。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对合同的定义与FIDIC合同中的定义相似。
上述定义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施工合同的性质,但从抽象意义而言,英国维兰斯·杜肯在《哈得逊论建筑和工程合同》(Hudson's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Contract,11th ed.)中对施工合同的定义颇具代表性:
“一个房屋建筑或工程合同可以被定义为一项协议,某个人,泛指建筑商或承包商,为了酬金为另一个人,泛称工程业主或雇主,履行建筑或土木工程性质的工作。”
在Modern Engineering(Bristol)Ltd诉Gilbert-Asb Northern[1974]AC 689案中,迪洛克大法官将建筑合同描述为:
“一项货物销售、实施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完整协议,当交付货物或完成工程时,以总价为基础,按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在对合同项下的工程作出变更指示、支出暂定金额和合同成本项目以及延长工期时,当事人应随时作出有关决定。”
在各国建筑法律中,关于施工合同的定义,以英国1996年《住宅许可、建造和重建法》最具代表性,该法第104条、105条规定了施工合同的定义和建设施工的范围,如下:
“104(1)本节中‘施工合同’是指与某人就下述任何一项内容达成的协议:
(a)建设施工。
(b)安排由他人实施工程,无论是在分包合同项下或其他方式。
(c)为建设施工提供自有劳务,或他人的劳务。
(2)本节施工合同的范围包括下述协议。
(a)进行建筑设计或勘查工作。
(b)向建设施工相关的建筑、工程、内外装修或美化设计提供咨询。
(3)本节施工合同的范围不包括雇佣合同(在1996年雇佣权利法之内)。
105(1)本节中述及的‘建设施工’指下述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施工:
(a)建筑、结构形成或将形成土地的一部分(无论是否为永久性)的施工、变更、修复、维护、扩建、毁坏或拆除。
(b)形成或将形成土地一部分的,包括(不违背上述规定情形下)墙体、道路、电线、通信设施、机场跑道、码头、港口、铁路、内陆河运、管道、水库、给水干管、井、排水管、排水设施的工业设备和安装、护坡保护或防护的施工、变更、修复、维护、扩建、毁坏或拆除。
(c)建筑或结构物内配置的形成土地一部分的,包括(在不违背上述规定情形下)供暖、照明、空调、通风、供电、排水、卫生设施、供水、防火系统或安全或通信系统的安装。
(d)施工、变更、修复、扩展或恢复过程中的建筑和结构物的内外清洁。
(e)构成一个完整部分,或准备,或为完成进行的施工,如本款上述规定,包括清场、推土、挖掘、隧道开挖和钻孔、基础布置、安装、维护或模板拆除、场地恢复、美化或道路和其他通道工程。
(f)建筑或结构物内外表面的油漆或装修。
(2)下述施工不属于本节规定的建设施工:
(a)石油或天然气的钻孔或提炼。
(b)材料的提炼(无论是地下或地上);为此而进行的地下工程的钻洞,或钻孔或施工。
(c)在现场为提供支撑或通道而进行的机械或设备的装配、安装或拆除,或钢结构工程的安装和拆除,主要活动是:
(i)核处理、发电、给水排水处理;或
(ii)化学物、药物、石油、气体、钢铁、食品、饮料的生产、转化、处理或散装储存(而非仓储)。
(d)制造或向现场交付:
(i)建筑、工程构件或设备。
(ii)材料、机械或设备;或
(iii)供暖、照明、空调、通风、供电、排水、卫生、供水、防火、安全或通信系统的零件;除合同要求安装外。
(e)艺术品、雕塑、壁画和其他艺术性质的艺术品的生产、安装和修复”。
英国法上对施工合同的定义包括了大多数的建筑和土木工程,但并不是全部的建设工程。但不可否认,英国法中对施工合同和建筑施工的定义最为完整和全面,且具有成文法上的效力。
在西方施工合同用语中,有建筑合同(building contract)、工程合同(engineering contract)和施工合同(construction contract)三种称谓,关于这三种称谓,约翰·尤夫教授在《建筑法》一书中说道:
“从法律意义来说,建筑合同、工程合同的含义没有任何区别,而施工合同包括上述两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