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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分包工程投标的性质
分包工程的投标通常是分包商根据承包商(主包商)要求,而不是根据业主的要求,就主包商工程的一部分而作出的报价行为。对分包工程投标性质的判断只能依靠传统合同法原理进行。
如前所述,按照传统合同法理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的内容十分明确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发出此项邀请的人邀请他人向他提出要约,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承诺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行为。合同的成立是具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最基本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
在分包工程投标中,无论主包商是以电话、电传、传真、电子邮件还是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方式要求分包商投标报价,主包商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即主包商邀请分包商向自己提出要约。而无论是通过正式的招标方式还是通常的询价方式,分包商根据主包商提供的信息向其投标报价的行为在合同法上构成要约。除非得到主包商的承诺,否则分包商与主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由于分包合同是从属性民事行为,分包合同不能独立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因此,即使主包商从业主处获得了主合同,如果没有主包商对分包商报价的承诺,分包商与主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因主合同的成立而自然成立。
分包工程投标的性质和分包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分包商在法律上的从属性和商业交易上的被动地位。主包商通常会利用有利的商业地位通过公开招标、多方询价的方式进行“投标选购(bid shopping)”,分包商由于受制于其自身财力、物力和人力的限制,为发挥其专业的特长,只能按照主包商的要求,在满足主包商要求的条件下进行投标。
分包工程的投标报价行为也是一种常见的工程建设业的交易方式,其行为也应遵守合同法的有关要约、承诺的交易规则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