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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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地下室抗震等级是否因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不同而不同?

带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板可视为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震作用下结构的屈服部位将发生在地上楼层,同时将影响到地下一层;地面以下结构的地震影响应逐渐减小。因此,地下一层主楼及主楼周边外延1~2跨地下室范围的抗震等级不能降低,而地下一层以下不要求计算地震作用,其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3.9.5条规定,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相关范围的抗震等级应按上部结构采用,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楼相关范围且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其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由于整体性能和建筑功能的需要,高层建筑一般都有一层或多层地下室,且通过合理设计,容易满足上部结构嵌固于地下室顶板标高位置(±0.000)的条件,因此,一般地下室结构的抗震等级可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3.9.5条确定。

对于±0.000标高确实不能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情况,实际嵌固部位所在楼层以及其上部的地下室楼层(与地面以上结构对应的部分)的抗震等级,可取为与地上结构相同或根据地下部分结构的有利情况适当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