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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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是如何确定的?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规定,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的划分,应综合考虑下列原则:

1)建筑破坏导致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及设备、设施本身破坏的损失,以及其停产所受的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及设备、设施破坏,导致停产所减少的社会产值,修复所需费用,救灾费用以及保险补偿费用等)以及社会影响的大小(居住条件、福利条件、生产条件以及生态环境污染等造成的损失)。

2)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以及工矿企业的规模。

3)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建筑各区段(指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5)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受地震破坏时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后不会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特殊设防类(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2)重点设防类(乙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比按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标准设防类(丙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4)适度设防类(丁类),允许比本地区地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给出了防灾救灾建筑、基础设施建筑(包括城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电力建筑,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工业建筑(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原材料生产建筑、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以及车库类建筑等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设防标准。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3-13的要求。

表3-13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抗震设防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