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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房屋高度和最大适用高度分别指什么?
房屋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小的装饰构架、女儿墙等高度。对有斜坡屋顶的高层建筑,房屋高度一般仍可算到屋檐标高处;对于立面逐层收进的高层建筑,其房屋高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如收进后的建筑功能、平面相对大小等)确定。
房屋最大适用高度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3.3.1条、第7.1.8条、第10.1.3条、第11.1.2条规定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这里所说的最大适用高度是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的规定相适应的,不是一般意义上高层建筑的最大高度限制。
当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则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结构设计应有可靠的依据和有效的技术措施,需通过全国、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抗震专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