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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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有哪些?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特殊设防类(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见表2-21。

(2)重点设防类(乙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见表2-22。

表2-21 甲类建筑的地震作用、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

注:9*表示比9度更高的要求;8*表示比8度适当提高要求。

表2-22 乙类建筑的地震作用、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

注:9*表示比9度更高的要求;8*表示比8度适当提高要求。

(3)标准设防类(丙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见表2-23。

表2-23 丙类建筑的地震作用、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

注:9*表示比9度更高的要求;8*表示比8度适当提高要求。

(4)适度设防类(丁类),允许比本地区地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类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此外,还需注意:

1)“抗震措施”指结构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中的“一般规定”的有关部分内容、“计算要点”的地震作用效应(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措施”的全部内容等。

2)“抗震构造措施”指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主要是《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中的“抗震构造措施”的内容。

3)“抗震构造措施”不仅与建筑结构的设防烈度、设防分类有关,还与建筑的场地类别有关。当为Ⅰ类场地时,一般情况下,抗震构造措施可降低一度采用;当为Ⅲ、Ⅳ类场地时,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时需提高“半度”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