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纪元初年之基督教会
据St.Paul书札中之言论,谓当日之基督教徒,颇感有组织之必要。故选出主教(Bishop)及牧师(Priest)等以管理教务,唯彼绝未提及此种官吏之职务如何。此外并有所谓助祭者(Deacons)负抚恤贫民之责。最初之基督教徒,以为耶稣不久即出而救世,故教徒之组织无复杂之必要。然日久教徒之数大增,良莠混杂,故组织宗教政府以管理而监督之。
主教Cyprian(死于二五八年)所著之书名《教会之统一者》(The Unity of Church),吾人读之,颇得以窥见基督教未定为罗马国教以前之教会情形。其时教徒中颇主张建设“大一统”之教会(Universal或Catholic)以统驭各地之信徒。
其时教会中之官吏与普通人民,已显分畛域,前者曰“教士”(Clergy),后者曰“俗人”(Laity)。凡管理教务,及教训教徒之责,均由教士负之。罗马帝国之内,每城必有主教一人,每乡必有牧师一人,再下有助祭,有副助祭(Subdeacon),再下有侍僧(Acolyte)、驱魔者(Exorcist)、读经者(Reader)及守门者(Doorkeeper)。凡牧师皆受主教之节制,故巨城中之主教,势力尤大,渐改称为大主教(Archbishop),有召集省中各城主教开“宗教大会”(Council)议决要事之权。
当三一一年罗马皇帝Galerius下令使基督教在法律上与异端同等。皇帝Constantine为罗马皇帝之最先信基督教者,颇能实行前令。三二五年,彼并召集第一次基督教大会于Nicaea地方。据召集大会命令中之言,则知当日教会之组织,已与今日无异,不过罗马城之主教尚未为教皇耳。至于罗马城之主教何以雄长欧洲之故,后再详述,兹不先赘。罗马城主教之第一有势者,当推Leo the Great其人,其就任之期,则在四四〇年也。
皇帝Constantine以后诸帝,多禁异端而崇奉基督教。Theodosius法典最后一册中,凡历代皇帝所颁关于基督教会及教士之命令,搜罗甚富。据其所述,则教士已享有免除徭役及纳税之特权,并得受收遗产。皇帝之以财产赐予教会者,颇不乏人。中古时代之君主及富民,亦莫不仿而踵行之,故教会财产之富,收入之巨,远驾欧洲诸国政府之上。教士并有开庭审案之权,而教士之犯法者,亦归教会法庭审理之。此种法典之最后册,先说明“三位一体”原理(Trinity)之意义,再详述不信教者之种类及其刑罚。观于Theodosius法典中之条文,即可知中古教会之起源,已端倪于此。罗马帝国西部之政府,虽为蛮族所倾覆,而蛮族卒为基督教会所征服。当罗马官吏逃亡之日,正基督教士折服蛮族之时,昔日之文明及秩序,全赖教士之维持。拉丁文之不绝,教会之力也;教育之不尽亡,亦教士之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