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 经济
北魏王朝初期,境内的“宗主督护制”颇为盛行,即:大族地主建立坞壁,聚集着数百,乃至数千家佃客、部曲。这些佃客、部曲在和平时期为主人种田,战争时期为主人作战,被牢牢地束缚在坞壁内,基本上只向主人负责。当时的魏政权也承认这种制度的合法性,并在部分地区甚至将这种统治当作国家的地方政权。
既然许多民户处于“宗主督护”的束缚之下,北魏政权本身就只能另外寻找提供大量劳役和农产品的人力资源,于是,国家就直接掌握了许多依附户。被发配边地而世代当兵服役的称为军户、营户、府户;手工业者被编为伎作户,为官府制造手工业品;太常寺有乐户、屠户;州郡有屯田户;国有牧场上有牧户。各种依附户的身份都差不多,大体低于自耕农而高于奴隶;他们子孙相袭,不能迁徙、改业,得上交定量的贡纳。
对于自耕农,最初采用所谓的“九品混同制”,即是把每“户”作为负担租调的单位,而有的“户”实际上是包括成百上千佃客的大地主,故而租调的贡纳极不公平,以至造成大量自耕农破产、逃亡,也就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和经济的衰败。
太武帝拓跋焘东征西讨,“武功”甚盛,这一方面似乎巩固了王朝的统治,但另一方面也大大消耗了国家的经济实力。太武帝之后的几任君主在位期间,这种弊端日益显露出来,因此到孝文帝时期,北魏的统治阶层便实施了不少改革,旨在解决这些问题。
延兴三年(473),朝廷派遣使者分赴各地,检括被豪强隐匿的户口;至太和九年(485),朝廷又采纳李冲的建议,推行“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诸长均推选当地能干而本分的人充任。这一乡官系统取代了先前的宗主督护制,使得朝廷控制了全国的大部分劳动力。
几乎与此同时,朝廷又颁布了均田令,规定每名成年的男子和女子都可以分到相应数量的农田;土地不足地区的居民可以迁移至空旷区开荒;因罪犯流徙或继承人断绝而留下的田地则归还朝廷,重新分授他人;地方官员按职位高低获得公田,刺史十五顷,县令、郡宰六顷,等等,这些农田不准买卖。
李冲的另一项建议是新的租调制:一对夫妇出帛一匹、粟二石;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或者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或者耕牛二十头,其所纳租调都相当于一对夫妇的数量。由于新的均田制和租调制都以一夫一妇的小家庭为受田或纳租的单位,故而不再有户等的差别,也就废除了以前九品混通的租调征收法。这既大大缓解了贡纳不平等的现象,也大大增加了国家的直接收入。
北魏政权经过孝文帝时期的改革,至六世纪初年,境内的经济有了明显的发展。迁都之后,洛阳成为新的政治经济中心,都城周近黄河中游的许多荒地得到开垦,粮食产量大为增加。北魏虽然只占据中国的北方,但是当时其境内的人口,却比西晋太康年间中国南北方加起来的人口还多出一倍。
由于孝文帝放松了对伎作户的控制,故而民间的手工业日益活跃起来,绢帛的产量大幅度增长,绢价从北魏初期的每匹一千钱降到每匹二三百钱;朝廷府库所藏丝帛,达到魏晋以来的最高水平。供城市消费的手工业的种类增多,手工业者数量激增,在首都洛阳的手工业户则更是多到可以按行业分居。即使在农村,也出现了多种手工业,如压油、造纸等,它们可以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十分方便。
随着农业与手工业的发展,商业活动也愈来愈频繁。洛阳城内形成许多大市场,是为当时中国北方商品交换的中心;此外,邺城与长安也逐步恢复繁荣,成为重要的商业城市。不但中国南北方之间的贸易往来大幅度增加,中原内地与域外之间的商务活动也空前频繁,成书于六世纪上半叶的《洛阳伽蓝记》谓从葱岭(今帕米尔高原)以西,直到大秦(约当今地中海东部地区)的“商胡贩客,日奔塞下”,足见其盛况空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