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PPP的发生与演进
(一)PPP在世界范围的发生与演进
在历史的长河中,PPP模式并非一个新鲜事物,据学者估计,PPP模式最原始的雏形开始于两千多年前的欧洲大陆,随着世界历史的发展,PPP模式逐渐演进而形成当代的格局,其间经历了自发产生、螺旋上升和稳步发展的发展阶段。
1.自发产生阶段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欧洲大陆,伴随着罗马军团的公路系统的迅速扩张,罗马帝国建立了一个邮政站网络,这些邮政站实际上就是以大型马厩、仓库、作坊、酒店和军队营房为中心的一些小型社区,通常由私营合伙人建设并运营五年时间,且处于一个经过竞争性竞标后由市政官颁发的叫做“manceps”的契约框架之下,有时候其职责还包括维护合营公路,罗马人还将港口和内河港口特许修建并运营。这一称为“manceps”的契约运行框架与现代意义上的PPP模式相似。
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这一方式也逐渐消失,只是在中世纪时修建新的设防城以及12、13世纪时期法国西南部“新大陆”的居住时重新出现过。设防城的占领合同将整个村庄特许给集体永借合同下的居民来修建,集体永借合同强迫居民改善他们的村庄。此外,在社区内(磨坊、印刷厂、面包房、桥梁等)的垄断下的特许经营实践、以及他们通常用于桥梁和快速公路的合营费用(即特许经营者将其收入的一部分支付给社区以资助新工程),在中世纪传统下得以确立。1438年,法国的一位贵族Luis de Bernam得到了一条河流的特许经营权,可以对莱茵河上的货品运输征收费用。
16、17世纪,欧洲各国尤其是法国,在运河修建、道路铺设、垃圾收集、公共照明、信件分拣以及公共交通等领域大规模兴起、扩张特许经营项目。19世纪的欧洲工业革命带来了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公共交通网络(铁路、有轨电车、大都市)、水供应、污水处理和能源的飞速发展。这一次的扩张,大部分正是由私营企业家完成的,在欧洲,这被称为“特许经营的黄金时代”。法国大革命带来的自由主义思潮、尤其是自由市场原则在这一系统化的特许经营选择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行政管理的视角来看,这一时期是一种在公共行动所有领域都授权的弱行政结构。在17世纪初的英国,政府授予私人以特许经营权来提供灯塔服务。正如科斯在《企业、市场与法律》一书中所描述的那样,官方背景的领港公会逐渐丧失了建造灯塔的积极性,对当时船长、船主和渔民的请求充耳不闻,从而变相地邀请私人投机者进入这一有赢利前景的领域,在1610年~1675年间,领港公会没有建造一座灯塔,而私人建造的至少有10座。私人为了避免侵犯领港公会法定权威权力,他们通常会从国王那里申请获得特许权,最初由国王来授权他们建造灯塔,并向受益于灯塔的船只收取使用费,后来,由国会通过法令将经营灯塔和征收使用费的权力授予私人。[63]在法国,到17世纪,大部分铁路网络、供水设施和街道照明等基础设施和服务都以特许经营的模式提供给公众,1792年法国政府向Perrier兄弟授予了特许经营权,在巴黎提供供水管网,法国的法律实践迅速地将其称为公共工程特许经营(concession de travaux publics)。在美国,1654年,马萨诸塞州的Richard Thurley在Mystic河上修建了一座新的桥梁,法院授权他可以对通过该桥梁的动物征收通行费,该桥梁通常被看作是英国统治时期北美的第一个PPP实践。1792年,美国特许第一条收费公路的修建,即后来知名的宾夕法尼州“Philadelphia and Lancaster Turnpike”,该公路的建成导致了100多家私营公司与政府合作修建收费公路,截止到19世纪40年代,美国联邦及各州政府批准了1600多家收费公路公司。[64]
在这一阶段,各个国家所实施的PPP模式相对比较集中、单一,无论是英国、法国、德国,还是美国等国家,特许经营制度的使用最为广泛,而应用该模式的领域则主要集中在交通、水务等领域,应用该模式的动机则大多数出于解决当时政府财政不足的问题,因此很少对其进行系统的规划,理论研究也相对欠缺。
2.螺旋上升阶段
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带来了颠覆性的变化,也加快全球化的进程,然而,这一阶段的PPP模式的发展,并非像最初那样迅速扩张和发展,而是经历了一个螺旋式的发展阶段,时起时伏。
由于经济动荡、合同搁置以及战争期间所造成的损失等原因,许多领域的特许经营在这一时期都被取消、且很少有再提上日程的。国有企业的概念由此而生,以避免传统上长时期的契约带来的财政脆弱,这一趋势兴起于战后的欧洲,带来了公共部门的迅速扩张。另外,受到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认为集体主义可以作为自由市场原则的一个可行的而且可取的替代方案。所以一战以后,新的公共基础设施主要依靠公共基金来设计、建造和支付。在1982年以前,发展中或者转型国家中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很少有私人融资。然而,20世纪60年代法国和西班牙的收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由私人财团融资修建的,主要来自建筑商和银行。但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又给这些特许经营的公司带来了财务困境,很多公司因此而国有化:在西班牙,每12个公司中有5个被国有化;在法国,每4个公司中有3个被国有化。
20世纪初开始,美国在战争中逐渐崛起,欧洲各国强烈意识到国家的分裂、经济体的瓦解对长期契约的破坏,1914年以前还罕见的通货膨胀及其对契约的影响在1929年的经济大萧条中表现得越发明显,随后“福利国家”的创设又在实质上强化了战后美国的角色、也为其增加了资源。在美国快速崛起发展的这一阶段,PPP在美国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那么突出,但到了20世纪30、40年代,现代高速公路却是由联邦和州政府所拥有的公共企业修建的。
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开始,由于现实压力、经济、意识形态、商业等方面的动力和平民主义的影响,在主要发达国家内兴起了一股基础设施民营化的浪潮。
英国的撒切尔夫人和美国的里根总统分别于1979年和1980年当选,他们的施政给业已成型的民营化浪潮注入了巨大的推动力。撒切尔夫人当政期间,用渐进的方式推进了民营化的进程,第一阶段为“部分民营化”阶段,其战略中包括电信、煤气、电力、水务、铁路、煤炭等各个传统意义上的国有公用事业,早期的步伐较为适度,把注意力集中在有竞争对手的企业上,且出售股权的比例很小,但这一比例逐渐增大。第二阶段为“民营化”阶段,民营化改革涉及到的部门更多,出售的国有企业资产的金额也日益增大。如1981年撒切尔政府出售了英国宇航公司51.6%的股份,总收益为1.49亿英磅,1982年出售了阿默沙姆国际公司的全部股份和布里托尔石油公司51%的股份。1983年出售了英国联合港口公司1.5%的股份和国际航空无线电公司的全部股份。1988年,撒切尔夫人在保守党年会上第一次向公众明确表示,“民营化无禁区”,并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实行了自来水和电力等“自然垄断”行业的民营化。[65]
里根政府于1988年提出了一系列民营化政策,但以出售企业为主要形式的民营化在联邦政府很少出现,这部分地是由于美国政府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但里根政府出售了政府拥有的铁路货运公司——联合铁路运输公司,其出售美国浓缩铀公司的计划被民主党国会否决了,但10年后,克林顿政府在共和党国会的支持下使该计划成为事实。里根政府时期的民营化主要是以“外包”的形式实施的,联邦机构的辅助性服务如数据处理、饮食服务、房屋维护、保安等内容中的很大部分通过合同外包出去,在地方政府层次,合同外包不仅涉及到辅助性服务,还涉及到垃圾清理、街道清扫、救护车服务、公园的维护等直接公共服务。美国政府1987年的一项调查显示,99%的人口超过5000的市镇以及人口超过25000的县的政府实施过合同外包,美国国内至少有200种服务是由承包商向政府提供。[66]
从英美开始,这股民营化的浪潮席卷了全球,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依靠民营化和市场导向取得了成绩,从80年代末开始,拉美各国新当选的政府都无一例外地选择了强硬的民营化政策。
这一阶段内,在经历了短暂的下降期之后,PPP的发展在整体上仍然呈螺旋上升趋势。从范围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实施公私伙伴关系的国家越来越多,全球有超过100个国家的政府都选择实施这一政策;从合作方式来看,呈现多元化增长的趋势,除了特许经营,还有合同外包、出售、补助、凭单制等等方式;从深度来看,公私伙伴关系不仅限于传统的供水、交通等领域,还涉及到了几乎所有曾经的政府垄断部门如钢铁、汽车、邮电、铁路、航空部门,即使在供水、交通等领域,其涉及的程度也得到了深化。PPP在这一时期的发展与理论研究的支持密切相关,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于1969年提出“再民营化”(reprivatize)的建议,此后美国的萨瓦斯(Savas)、普尔(Poole)、斯潘(Spann)、罗思巴德(Rothbard)、菲斯克(Fisk)等人也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普尔更是于1976年创建了《民营化观察》(Privatization Watch)刊物,此外,英国的亚当·斯密研究所(Adam Smith Institute)也鼓励对民营化的理论进行研究。民营化的实践极大地激发了相关的理论研究,同时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又对民营化的实践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3.稳步发展阶段
萨瓦斯通过对竞争性合同和撤资的大量研究为民营化的有效性提供了无可辩驳的证据,他认为民营化能大大改善公共物品和服务提供的效益,前提是实施得当。然而,现实并非如此,激进的、大刀阔斧的民营化改革以后,民营化的弊端逐渐显现:虽然民营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优化了市场结构,但并非所有的民营化都能实现预期目标,私营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效率未必高于公共部门,民营化并不是万能药。于是曾经大力推广民营化的国家放慢了脚步,开始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进行了更为系统和理性的思考,在实践上也使得PPP模式进入了成熟发展的阶段。
在英国,从1992年开始,财政部长宣布财政部正在探索从总体上拓宽私人资本筹措项目范围的路径,这个目标将会通过与私营部门合资经营以及租赁协议来实现,在这种模式下,风险得以清楚转移,财政部长将之命名为“私人融资计划”(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财政部将PFI项目界定为PPP,项目中私营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资产以及筹措所需经费,筹资方式通常是项目融资,许多采购主体都可以购买PFI,例如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机构、地方政府以及医院等。为了大力推进该计划,英国政府还在1993年成立了私人融资专家组(Private Finance Panel,PFP),由主要来自于私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该专家组的职责就是提高公共和私营部门在“私人融资计划”中的参与度、激发新思路、识别私营部门可以进入的公共部门活动、解决阻碍进程的难题。[67]此外,英国政府还颁布了新的法案,规定财政部不得批准投资项目,除非对该项目实施私人融资方式进行过考察和测试。1995年,专家组又公布了一批“优先”项目的名单,从而促进了大批项目进入政府采购。1997年,因为政府的更迭,新政府对PFI计划进行了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在财政部设立了“PFI特别工作组”,由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挑选出来的专家组成,目的是培养政府自己的PFI专家,该工作组在第二次审查时升级为常设机构,并将名称改为“英国伙伴关系工作组(Partnership UK,PUK)”。这些审查使得PFI的使用得以稳步增长。到2012年6月,英国国内共有价值460亿英磅的550多个PFI项目,在许多部门都取得了极大成功。在PFI迅速发展的过程中,英国政府也意识到PFI结构并不适用于公私部门建立伙伴关系以提供公共服务的所有状况,他们因此开发了许多其他的结构来建立这样的伙伴关系,并将这些结构广泛应用于许多政策领域,例如信息和通讯技术、学校、废物处理、卫生、住房改造、能源工程、供水项目等。[68]2010年开始,英国政府对PFI进行改革,推出PF2模式,即由市场投资人“设计-建设-融资-维护”(DBFM)基础设施,市场投资人不再参与基础设施运营,与此同时,英国财政部对负责PFI事务的相关机构进行了整合,成立了“英国基础设施局(Infrastructure UK,IUK)”,统一负责PPP工作,2011年又成立了“重大工程管理局(Major Projects Authority,MPA)”以监管最大型的政府工程,2016年1月1日,IUK与MPA进行了合并,成立了新的机构,名为“基础设施与工程管理局(Infrastructure and Projects Authority)”。
澳大利亚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大量使用PPP模式,很多的大型收费公路、医院、监狱、学校、公共设施、健身设施等都以PPP模式进行建设和管理。澳大利亚学者将PPP在澳大利亚的发展阶段分为两个,因为2000年为分水岭,分为“前-2000年”和“后-2000年”两个阶段,以2000年在维多利亚州财政部内设的“维多利亚州伙伴关系(Partnership Victoria)”是PPP发展完善过程中的关键性、标志性事件,在这个伙伴关系下,“公共-私营伙伴关系(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这个名词得到了官方的正式许可,且覆盖了实践中各种独立冠名的PPP模式,而且在PPP框架下,不再由私营部门交付提供核心的政府补贴医院以及预防部门的服务,此外,以英国的PFI模式为模板,维多利亚州制定了一整套关于PPP的系统指导机制。而以维多利亚州的PPP政策为蓝本,澳大利亚其他辖区也制定了相应的PPP政策,直到2005年,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政府终于达成了一致,同意统一PPP发展和实施路径。[69]关于PPP模式,维多利亚州政府总结了两种模式:第一种从2000年起就开始使用,与英国的PFI模式非常相似,新南威尔士州的“社会私人融资计划(Social Privately Funded Projects)”就是这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部门负责提供关键的公共服务,例如卫生、预防、教育等,合作的私营企业则提供其他的辅助性设施,例如维修、五金、家具、设备、地面等。双方签订的合同通常会在第五年的时候暂时间隔一下进行重新签订,以帮助政府和联营企业对服务进行微调,确保该项目符合当前市场状况的成本收益指标。第二种模式是将收入风险转移给联营企业,在这种框架下,政府不会作出直接的收入保证,私营方直接面对市场风险。在PPP的管理方面,澳大利亚政府于2004年成立了全国PPP工作组,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的在PPP政策和实施方面的专家们组成,2005年发布了《全国公私伙伴关系政策与指南》(The National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PPP)Policy and Guidelines),为PPP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系统全面的指导。从2005年开始,澳大利亚的PPP项目持续增长,2010年~2012年略有下滑,2013年开始回暖,2015年达到了历史高峰,PPP交易总额达到了120亿澳元。
加拿大的PPP模式被看作是世界上最成功的模式。[70]从20世纪90年代起,加拿大政府在许多基础设施项目中采用了PPP模式,截至2016年,签订的PPP项目超过200个,已经完成财政收尾的项目收入超过700亿加元。PPP模式的大量使用产生了实质性的经济效益,根据统计,从2003年到2012年,加拿大全国采用PPP模式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51.7万个全职岗位,322亿加元工资收入,482亿生产总值,以及921亿经济产出总量。与英国相比,加拿大的PPP项目效益十分惊人,根据统计,大约有90%的PPP项目按时完成、甚至提前完成。对加拿大55个PPP项目进行的物有所值评估显示,PPP模式比传统采购模式节约了0.8%~61.2%的成本。[71]加拿大PPP委员会认为加拿大成功的经验在于以下几个因素:第一,政治环境的支持因素。加拿大公众对由PPP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支持率从2004年的60%提高到2011年的70%。第二,政府支持。加拿大所有层级的政府对PPP模式都非常支持,且大力推广促进。2009年,加拿大政府设立了一个联邦政府公司——PPP Canada,该公司成立的宗旨就是通过PPP模式为纳税人提供价值更高、更加及时、更加负责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该公司通过住房和建设部部长对国会报告。随后又设立了加拿大PPP基金会(P3 Canada Fund),支持加拿大国内任何地方采用PPP模式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良好的信任关系。PPP项目的稳定性使得潜在的投资者可以更好地预测项目的未来、合理分配其资源,法律框架的设定使得PPP项目的发展和实施更有保障。[72]
此外,在这一阶段,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例如智利、巴西、中国、匈牙利以及印度等在将私营部门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方面的步伐甚至超过了传统发达国家。与此同时,非洲、亚洲、以及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开始实施将设施维护外包给私营公司的各种举措。发展到目前,虽然在大部分国家PPP项目主要仍然集中于道路工程方面,但许多国家都形成了其特定的PPP模式。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PPP呈现稳步上升的阶段,PPP的发展和实施都更趋于成熟,各个国家、尤其是走在前沿的国家都从建立专门的PPP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定清晰的PPP项目指南等方面完善其PPP模式,多个国际组织、跨国机构对PPP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比如OECD在组织广泛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基础之上设立了PPP实验室,联合国发布了很多关于PPP发展和前景的报告,世界银行建立了基础设施建设的PPP资源中心……此外,学术界对PPP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也都有很大发展,大量的专门研究中心成立,例如日内瓦PPP研究中心(Geneva PPP Research Center)、欧洲PPP专家中心(European PPP Expertise Centre)、日本东洋大学成立了亚洲PPP研究中心(Asia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Institute)……大量的研究成果涌现,理论研究上的重大发展与突破为PPP在实践中的发展以及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支持和指导,因此在实践中,各国都大胆创新发展各种各样的合作方式,探索在新的领域、采用新的机制进行合作,PPP的适用领域从最初的供水、交通等发展至今,在许多国家已进入了除政策制定以外的所有政府服务的领域,而PPP模式的类型也从单一的特许经营逐渐发展到现在的BOT、BOO、JV、O&M等等几十种类型。
(二)PPP在中国大陆的发生与演进
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中,同样存在着一些朝廷与民间资本合作的例子,例如清朝雍正年间,天津修城工程中就鼓励“民间出资修城”,又如1903年开始筹备、1904年动工修建、1906年11月正式通车的潮(州)汕(头)铁路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条由华侨投资的纯商办铁路。
1949年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及其服务完全依赖政府的能力,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资金来源单一,建设投入不足,而且由于价格不能补偿成本,亏损严重,随时威胁着经营的可持续性;准政府事业垄断经营,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承担大量的政府义务。不仅社会负担重,运营效率差,而且由于长期的行政垄断,服务意识淡薄,并滥用垄断权力,霸王条款屡屡出现”。[73]改革开放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后,各地政府对PPP模式或者与PPP模式相近的模式进行了大胆的尝试,根据世界银行基础设施数据库的统计,从1990年到2015年,中国私营部门参与的基础设施工程涉及到机场、电力、信息与通讯、天然气、港口、铁路、公路、水和污水处理等领域,共有1326个工程实现了财务结算,总投资额达到了1449.09亿美元,其中有36个项目被取消或处于困境之中,占投资项目总数的3%。从整体上来看,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与演进经历了五个阶段。
1.探索阶段(1978年~1992年)
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止,中国的PPP模式在这一阶段的发展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与改革开放的整体节奏保持基本一致。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政府就开始在公共物品和服务提供的模式上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并开始大胆地引入社会资本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以适应人民群众日益扩大的物质文化需要。在萨瓦斯看来,1978年以后中国政府允许实质上的私营农业取代国有和集体农场,从而实现了粮食生产量的大幅提高、终结了之间长期困扰政府与人民群众的饥荒问题。[74]研究者们通常把1984年的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看作是我国第一个按照BOT模式概念组织起来的项目融资,当时深圳经济特区处于初创时期,电力短缺的问题非常突出,深圳市所需用电完全依靠广东省的供给,尽管广东省对深圳市在用电方面给予了特殊照顾,但在当时只能满足其用电需要的70%,更不论其用电量正以50%到60%的年增长速度增长。在这样的背景下,香港合和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应湘和副总经理何炳章提出用BOT模式与深圳市合作建立火力发电厂。为了合作该项目,深圳市于1984年成立了深圳经济特区电力开发公司,合和成立了香港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双方共同成立了深圳沙头角火力发电厂有限公司,负责经营沙角B电厂这一项目。1984年3月双方开始洽谈:这个项目是契约式合作经营性质,双方合作期10年,电厂规模是建成两台各35万千瓦(共70万千瓦)的燃煤发电机组,每年额定发电总量为60亿度。[75]按照协议,双方的任务和责任是:
合和方:1.负责筹集相当于32亿港元的建厂资金并负责偿还;2.负责在36个月内,以商定的工程承包价,完成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电厂建造(Build);3.负责在合作期内电厂的经营管理(Operate);4.负责在合同期满后,电厂设备仍安全满发、稳定高效运行的情况下,无偿地移交(Transfer)给深圳方。
深圳方:1.负责购买不低于60%的电力,每度电价格按静态预算为1角1分4厘8人民币,超过60%以上的用电按优惠价付款;2.负责按商定的数量(每年120万吨)、商定的质量(6千大卡)、商定的价格按时供应煤炭;3.电费50%用人民币支付,50%用外汇支付,外汇平衡和外汇风险由深圳方负责;4.合作期满后,合和方无偿移交过来的电厂,由深圳方继续经营管理,经济收益全部归深圳方所有(当时估计这个电厂收归深圳后还可以用10到20年)。
此外,深圳方还要负责提供25公顷建厂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费由合和方支付;负责为合和方向内地银行贷款2.5亿千万人民币;负责办理享受深圳经济特区税收等优惠待遇的手续。
经过3个月的洽谈后,双方于1984年6月18日在深圳签订了协议书,第一次报批结果是重开谈判,谈判结果是由香港中国银行集团成立一个投资公司,与合和集团共同投资,最后股份比例定为:香港合和占50%、香港中银集团占40%、日本兼松江商社占5%、广州和深圳的驻港企业占5%股份。经过多次谈判,于1985年3月8日签字,1985年3月27日广东省政府正式批准该合同。[76]这一项目为中国未来使用PPP模式铺下了重要的基石。1992年,中法水务与坦洲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合资成立中国首家中外合资供水企业,并于同年11月正式成立,这是中法水务在中国第一个投资项目,主要为坦洲镇的工商企业和居民提供全方位供水服务,包括饮用水的生产、销售、供水管网的建设、维护以及相关的客户服务。中法水务公司宣称,合资公司的成立不仅为坦洲镇的居民提供达到欧盟标准的饮用水服务,同时还为中国整个供水行业起了一个示范和带头的作用。
对这一阶段PPP项目的发展和实施进行总结,可以看出,这一阶段的PPP项目完全处于自发、摸索的阶段,项目实施主要集中于能源与水务部门,采取的主要形式是BOT,全国范围内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央政府没有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和规范,直接实施PPP项目的地方政府虽然出于改革开放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PPP项目表现出一定兴趣,但又缺乏相关的理论知识和经验来保证项目的发展和实施。
2.初期发展阶段(1992年~2002年)
这一阶段可称为初期发展阶段。1992年,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从而为PPP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基础和保障。沙角B电厂投产以后,增加了电力供应,推动了经济发展,电厂在兴建、运行过程中,整合了合和方的先进工程管理方法和中方管理人员的聪明才智,使原计划36个月建成的B电厂,实际上只用了22个月就使第一台机组并网发电,且仅过3个月后第二台机组又相继投入运行,速度之快创世界纪录。此外,B电厂投入运行以来,以其卓越管理和良好业绩,引起国内外关注,根据国际银团评价,1992年B电厂已经成为世界上运行得最好的发电厂之一。1993年,国家计委一位负责地区经济发展的官员说,“BOT方式是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国资本的有效途径,在发达国家也广为采用。中国将在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上积极采用这种投资方式”。[77]制度和政策上的支持、成功案例的鼓励、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推动了中国PPP进入第一波发展浪潮。
1993年起国家计委开始组织推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其中就包括BOT的可行性问题。1994年,国家计委选择了广西来宾B电厂、成都第六水厂、广东电白高速公路、武汉军山长江大桥和长沙望城电厂五个项目作为BOT模式的国家级试点。广西来宾B电厂是国家计委批准的第一个BOT试点项目,1995年该项目被国际资本市场誉为世界十大BOT项目之一,1996年12月《亚洲融资》(Asia Finance)评选来宾B电厂为1996年度最佳项目融资奖。1996年11月11月,来宾B电厂项目在经过资格预审、投标、评标和确认谈判的流程以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向法国电力联合体颁发了中标通知书,国家计委于1997年3月25日正式批复了项目特许权协议。基于协议,法国电力国际与通用电气阿尔斯通按照6:4的比例组成了来宾B电厂的项目公司——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项目特许期为18年,建设期为2年9个月,运营期为15年3个月,特许期满则项目将无偿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有权运营电厂并拥有电厂的所有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2015年9月,来宾B电厂结束特许经营期,如期移交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从投资收益看,项目总投资51.3亿元,法方获净利润约45亿元,而广西从上缴各类税费及BOT专项资金等方面获益达91.2亿元。此次成功移交后,广西还收获了净值约为12亿元的72万千瓦机组火电厂,至少还能运营15年。从社会贡献看,按照电量每千瓦时拉动GDP增长10元计,项目累计566.99亿千瓦时的上网电量拉动了广西GDP增长共计5669.9亿元。[78]
这五个BOT国家级试点项目中的成都第六水厂项目于2002年竣工投产,按照协议,于2017年移交给成都市人民政府,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他三个BOT项目或撤销或改制,如武汉军山长江大桥项目于1998年确定为内资建设项目。
在国家计委推出这五个试点项目之后,各地政府也纷纷推出了一些BOT项目,比较典型的有沈阳水厂TOT项目、上海黄浦江大桥BOT项目、北京第十水厂BOT项目、北京西红门经济适用房PPP项目、新疆托克逊电厂项目、北京肖家河污水项目、北京房山大学城项目等。
随着BOT项目的增多,国家在法律法规领域也开展了制度性的探索。1994年国家外经贸委下发了《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国家计委联合电力部、交通部下发《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前一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该阶段BOT试点项目运作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各地政府的仿效推行提供了政策支持。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直观地暴露了外资引入的巨大风险,因此,从1998年起,国务院要求着手清理、修正含有保证外资固定回报率内容的BOT项目。2002年,国务院继续下发通知,强势要求地方政府必须通过重新修订合同条款、收购外方股权、将外商投资转化为中方外债、按照法定程序终止合营合同等方式进一步纠正、解决项目的固定投资回报问题。
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这一阶段的PPP项目数量大增,合作方式从单一的BOT发展到了有TOT、PPP等其他形式,所涉及的行业也更多,包括电力、自来水、污水、燃气、大桥、区域开发等。大部分BOT项目涉及到国外的公司,在项目的执行中,根据政府相关文件的指导,大多数项目都遵循了程序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路径,为地方经济发展、吸引外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项目实施吸收了西方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为国内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人才,进而为PPP在未来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人才保障。这一阶段有的项目成功,有的项目撤销或改制,为后来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或教训。当时有一批咨询公司应运而生,如1993年成立的博拓投资公司、1996年成立的大岳咨询公司等,他们和国内的一些学者逐渐开始对PPP展开了理论研究。
3.大力推广阶段(2002年~2008年)
2002年对外资固定回报项目的清理风潮之后,各级政府对PPP模式的内涵与外延开始进行冷静的反思。2002年11月召开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2002年底,建设部从十六大精神出发,出台《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正式确立在市政公用行业推行特许经营制度。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和“同等待遇”的问题,允许它们进入法律法规并未禁入的公共建设与服务领域。2004年,建设部出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各地方政府纷纷制定本地的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各相关部委针对特许经营实践中的典型问题也及时出台了许多对策性文件,由此确保了这一时期PPP项目整体运作的规范化与优质化。从2003年开始,全国各主要城市掀起了市政公用市场化的高潮,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当年的经济发展指标,临时推出了一批市政公用市场化项目,其中影响力最大、最为著名的项目就是中国官方第一次使用“PPP”概念的北京地铁4号线PPP项目。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总投资约153亿元,按照建设责任主体,4号线工程投资建设分为A、B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A部分为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投资额约为107亿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70%,由北京市政府国有独资企业京投公司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四号线公司负责;B部分为车辆、信号等设备部分,投资额约为46亿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PPP项目公司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简称“京港地铁”)负责。京港地铁由京投公司、香港地铁公司和首创集团按2:49:49的出资比例组建。4号线项目竣工验收后,京港地铁通过租赁取得四号线公司的A部分资产的使用权。京港地铁负责4号线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A和B两部分)的维护和除洞体外的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投资并获得合理投资收益。30年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京港地铁将B部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将A部分项目设施归还给四号线公司。4号线PPP项目实施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主导的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阶段;第二阶段为由北京市交通委主导的投资人竞争性谈判比选阶段。2006年4月12日,北京市交通委在北京市政府的授权下,与京港地铁签署了特许经营协议,包括主协议、16个附件协议以及后续的补充协议,涵盖了投资、建设、试运营、运营、移交各个阶段。值得一提的是,为使客流量的预测更加科学客观并能被市场部门认同,项目初始,港铁聘请了专业的客流预测机构(MVA)对地铁人流进行了测算,以此与政府约定,在2010年~2014年期间,若地铁人流连续3年低于预测人流,政策就需要补贴相应的费用,若人流持续高于预测人流,则政府能够从中分享一定的超额收益。
在这一阶段,其他比较著名的PPP项目有合肥王小郢污水TOT项目、兰州自来水股权转让项目、北京亦庄燃气BOT项目、淮南新城项目、北京房山长阳新城项目等,PPP项目的数量在全国范围内都增长很快。然而,PPP模式的快速推进也带来了诸如国有资产流失、公共产品价格上涨过快、服务质量难以保障等普遍问题。
综观这一时期的PPP项目,可以发现政策的指引和鼓励对PPP模式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不仅数量剧增,质量上也有较大提高,这一阶段各级政府在PPP项目的招投标中全面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竞标过程公开透明,从而客观上提高了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水平。恰好在这一时期,一些PPP项目尤其是市政公用行业的PPP项目出现了较大的问题和困难,引起了各方利益相关者的高度关注,使得新的PPP项目在运作过程中会专门聘请咨询公司进行全方位的科学分析,政府也注重听取公众的意见,鼓励公众参与,进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政府施政水平。在理论研究方面,PPP项目的成功与失败经验激起了学界对该领域的关注,这一阶段发表的相关论文数量激增,研讨会也频频召开。
4.审慎发展阶段(2008年~2013年)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国务院提出用于应对国际经济危机、稳定经济的一系列财政、货币政策,总规模约4万亿元人民币,简称“四万亿”经济计划。根据该政策,各地仍然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但基础设施项目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负责投融资,该平台可以通过信用贷款、土地出让收入、土地抵押获取贷款等融资方式,获得充足且成本相对较低的资金收入。这一政策使得主要基于资金缺口需求而采用PPP模式融资的原发动力受到极大的冲击。因此,在2009年一年内,不仅许多处于规划、准备阶段的PPP项目被取消,甚至一些正在执行的项目也被政府提前终止。
然而,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各相关部委也陆续配套制定多项政策与实施细则。在多方作用下,PPP模式的发展又呈现出上升势头,仅2013年,全国以PPP模式名义推进的公用建设项目就达到了近8000个,数量虽多,但代表性的项目并不多,有些项目经过了长期的招投标、审核、谈判过程,却始终无法签订正式协议。北京地铁14号线PPP项目作为第二批次国家示范项目于2012年3月启动,历经前期论证、实施方案和报批、竞争性招商实施、协议谈判等工作,于2012年11月草签了《北京地铁十四号线项目特许协议》,按照该协议,京港地铁将采用PPP模式参与14号线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获得北京地铁14号线30年运营权。地铁14号线全部建设内容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主要包括洞体和车站结构等土建工程,由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地铁十四号线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委托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建管公司)负责建设管理。京港地铁公司负责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及机电设备等,投资约为150亿元人民币。之后京港地铁公司开展特许经营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报批等前期工作,直到2014年11月底,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代表北京市政府与京港地铁公司正式签署了《北京地铁十四号线项目特许协议》,正式确定京港地铁公司取得地铁14号线的特许经营权,同时确定了其作为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涌现的PPP项目数量较大,PPP模式合作的社会资本方多数为国企、特别是央企,在与政府建立合作关系的过程中,它们利用自身特殊的政府资源背景与天然的行业垄断地位,形成了对PPP项目正常运作机制的干扰甚或扭曲,导致PPP项目运行的各类风险因素急剧提高。在上一阶段启动的一些PPP项目由于各方面原因在这一时期内纷纷并购整合,使PPP市场出现了新的变化。在理论研究方面,数量与之前相比变化不大,由于数据采集的困难等原因,大多数研究仍集中在纯理论分析上。
5.全面推进阶段(2013年至今)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以“决定性作用”的表述提升了以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定位,由此彰显出中国政府更加坚定、更加深入的市场化改革决心。随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要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即PPP模式推动公共建设与服务提供领域内改革的深化。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的政策精神与改革要求,2014年,财政部出台《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在对PPP模式的相关基础内容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共同发出了明确而强烈的PPP模式推广指令。而针对此前PPP项目运作“乱象渐生”的发展苗头,两大部委又分别出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并辅之以大量政策文件以及法律规章,从而突出了当前PPP模式推广的“严格规范”特征,PPP模式的中国发展进入到新规制下的普及推广阶段。2014年11月,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创新重点领域的PPP机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PPP的发展从此进入了稳定快速的增长阶段。根据财政部PPP项目中心库的统计,截至2017年3月末,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PPP项目已达12287个,总投资高达14.6万亿元,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和19个行业领域。其中,已签约落地项目1729个,投资额2.9万亿元,覆盖除天津、西藏以外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和19个领域,落地率34.5%。行业领域方面,入库项目数前三位是市政工程、交通运输、旅游,合计占入库项目总数的53.7%。
我们目前正处于这一阶段之中,很多PPP项目正在发生、发展,可能还有更多PPP项目即将发生、发展。这一时期的PPP项目的数量无法做出准确统计,但从已有的统计数量来看,与之前的四个阶段相比,可以称为是“井喷”式发展,所涉及的领域从传统的能源、水务、交通扩展到旅游、城镇开发、教育、文化、养老等多个领域。国家在制度上、政策上给予了高度和充分的保障,相关的职能部门也对其操作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原则性指导,在理论研究方面,从2014年起,相关研究成果与实践一致,也出现了“井喷”现象,呈倍数增长,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工程等多个学科领域的学者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大量的研讨会、国际国内大型学术会议召开,专门的PPP研究中心也纷纷成立,如2015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治理研究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研究中心”成立,2016年4月清华大学成立“清华PPP研究中心”,2016年6月南开大学成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研究中心。这些研究中心的成立有助于对PPP理论的深入认识和研究,有助于培养人才、搭建平台,并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进而更好地指导和服务中国PPP的实践。此外,政府层面也大力展开对PPP模式法律体系、PPP模式运作环境等方面的研究。
[1]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2] 参见高德步、王钰:《世界经济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1页。
[3] 参见高德步、王钰:《世界经济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4~396页。
[4] 参见刘德斌主编:《国际关系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334页。
[5] 参见刘德斌主编:《国际关系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60~363页
[6] [德]斯坦因·库勒:《福利社会与发展中的斯堪的纳维亚福利国家》,载《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5期。
[7] 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处:《危机中的福利国家》,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1~6页。
[8] [英]贝弗里奇:《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版,第163页。
[9] 参见黄素阉:《西欧福利国家面面观》,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91页。
[10] 参见杨伟民:《社会政策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
[11] See Baldwin,P.The Politics of Social Solidarity;Class Bases of the European Welfare States 1875—1975,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p.51-52.
[12] 参见刘刚等:《后福特制:当代资本主义经济新的发展阶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299~300页。
[13] 刘刚等:《后福特制:当代资本主义经济新的发展阶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301页。
[14] See Mark Elam.Puzzling out the Post-Fordist Debate:Technology,Markets and Institutions,in Ash Amin(eds)Post-Fordism:a reader,Maiden:Blackwell Publishers,1994.pp.43-71.
[15] 参见刘刚等:《后福特制:当代资本主义经济新的发展阶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306~312页。
[16] [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页。
[17] [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18] See Christopher Pollitt.Managerialism and the Public Service:The Anglo American Experience,Oxford:Basil Blackwell,1990.pp.5-49.
[19] See Donald F.kettl.The Global Revolution in Public Management:Driving themes,Missing links,Journal of Policy Analysis and Management,1997,16(3).pp.446-462.
[20] 参见[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72页。
[21] [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页。
[22] Michael Keating(1998).Public Management Reform an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OECD Journal on Budgeting,Paris:OECD.p.146.Retrieved from https://www.oecd.org/gov/budgeting/43515306.pdf.
[23] 参见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3页。
[24] 参见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8~69页。
[25] 参见[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71页。
[26] 参见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5页。
[27] 参见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52页。
[28] 参见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67页。
[29] 参见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8~69页。
[30] [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十六版),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
[31] 参见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页。
[32] See Alan Peacock,Public Choice Analysis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p.13-16.
[33] 参见武康平:《高级宏观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49页。
[34] 参见武康平:《高级宏观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35] 参见武康平:《高级宏观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
[36] 参见武康平:《高级宏观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57页。
[37] 参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治理的意义》,载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91页。
[38] See Merriam-Webster's Learner's Dictionary.Retrieved June 6,2010,from http://www.learnersdictionary.com/search/governance.
[39] 皮埃尔·德·赛纳克伦斯:《治理与国际调节机制的危机》,载《国际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40] 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
[41] World Bank(1992),Governance and Development,Retrieved June 10,2010,from the electronic library of Victoria University of Wellington.
[42] United Nation Development Programme,Retrieved June 10,2010,from http://ch.undp.org.cn/modules.php?op=modload&name=News&file=article&catid=10&sid=7.
[43]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治理的意义》,载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页。
[44] [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45] 参见[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6~78页。
[46] [美]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威廉·D.埃格斯:《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孙迎春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47] 参见俞可平:《全球化背景下的治理、善治和全球治理》(2001年3月),载夏潮基金会网站,http://www.chinatide.org/study/Report/03.pdf,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1月20日。
[48] 俞可平:《全球化背景下的治理、善治和全球治理》(2001年3月),载夏潮基金会网站,http://www.chinatide.org/study/Report/03.pdf,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1月20日。
[49] 俞可平:《全球化背景下的治理、善治和全球治理》(2001年3月),载夏潮基金会网站,http://www.chinatide.org/study/Report/03.pdf,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1月20日。
[50] 俞可平:《全球化背景下的治理、善治和全球治理》(2001年3月),载夏潮基金会网站,http://www.chinatide.org/study/Report/03.pdf,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1月20日。
[51] [美]詹姆斯·N.罗西瑙主编:《没有政府的治理》,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52] 参见[英] 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8页。
[53] 参见[英] 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8~40页。
[54] 参见[英] 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2页。
[55] 参见[英] 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3~45页。
[56] 参见[英] 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5~49页。
[57] See World Bank(1992),Governance and Development,Retrieved June 10,2010,from the electronic library of Victoria University of Wellington.
[58] See Sam Agere,Promoting good governance:Principles,Practices and Perspectives,Commonwealth Secretariat,2000.pp.3-4.
[59] See Sam Agere,Promoting good governance:Principles,Practices and Perspectives,Commonwealth Secretariat,2000.p.5.
[60] See UNESCAP(2009),What is Good Governance?Retrieved September 1,2012,from http://www.unescap.org/pdd/prs/ProjectActivities/Ongoing/gg/governance.asp.
[61] See UNESCAP(2009),What is Good Governance?Retrieved September 1,2012,from http://www.unescap.org/pdd/prs/ProjectActivities/Ongoing/gg/governance.asp.
[62] See Sam Agere,Promoting good governance:Principles,Practices and Perspectives,Commonwealth Secretariat,2000.pp.7-9.
[63] 参见[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55~159页。
[64] Se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2004):《Report to Congress 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Retrieved September 1,2016,from http://www.fhwa.dot.gov/reports/pppdec2004/pppdec2004.pdf.
[65] 参见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4页。
[66] 参见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5页。
[67] See European PPP Expertise Centre(2012):《UK(England)- PPP Units and Relate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Retrieved September 1,2016,from http://www.eib.org/epec/resources/publications/epec_uk_england_public_en.pdf.
[68] See European PPP Expertise Centre(2012):《UK(England)- PPP Units and Relate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Retrieved September 1,2016,from http://www.eib.org/epec/resources/publications/epec_uk_england_public_en.pdf.
[69] See Linda M English(2006):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in Australia:An Overview of Their Nature,Purpose,Incidence and Oversight,UNSW Law Journal,Volume 29(3).
[70] See The Canadian Council for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CCPPP)(2015):《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 What the World can Learn from Canada》,Retrieved September 2,2016,from http://www.pppcouncil.ca/web/pdf/canada_p3_white_paper_swg.pdf.
[71] See Carter Casady(2016):《PPP Procurement in Canada:An Analysis of Tendering Periods》,Retrieved September 2,2016,from https://gpc.stanford.edu/sites/default/files/canadianppptenderingperiodsthesis-final.pdf.
[72] See The Canadian Council for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CCPPP)(2015):《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 What the World can Learn from Canada》,Retrieved September 2,2016,from http://www.pppcouncil.ca/web/pdf/canada_p3_white_paper_swg.pdf.
[73] [英]达霖·格里姆赛(Darrin Grimsey)、[澳]莫文·K.刘易斯(Mervyn K.Lewis):《PPP革命:公共服务中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济邦咨询公司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页。
[74] 参见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75] 参见周溪舞:《深圳文史第八辑——七、沙角B电厂的建厂模式》,载深圳政协网,http://www1.szzx.gov.cn/content/2013-04/23/content_898701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0日。
[76] 参见周溪舞:《深圳文史第八辑——七、沙角B电厂的建厂模式》,载深圳政协网,http://www1.szzx.gov.cn/content/2013-04/23/content_898701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0日。
[77] 参见周溪舞:《深圳文史第八辑——七、沙角B电厂的建厂模式》,载深圳政协网,http://www1.szzx.gov.cn/content/2013-04/23/content_898701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0日。
[78] 参见广西日报:《广西来宾b电厂项目融资案例》,载中国PPP服务平台,http://www.chinappp.cn/News/NewsDetail/121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