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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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应当针对上诉、抗诉、申请再审的主张和理由强化释法说理。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或者原审不同的,或者认为一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在查清事实、纠正法律适用错误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针对一审或者原审已经详尽阐述理由且诉讼各方无争议或者无新证据、新理由的事项,可以简化释法说理。

【条文说明】

本条是关于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强化或者简化说理的规定。

一、关于不同层级法院裁判文书说理的差异

四级法院的职能分工和工作重点存在差别,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一般来说,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裁判功能主要是解决纠纷,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主要是确立规则。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因为一审距离案件争议的事实更近,便于及时查明事实。二审重在解决诉辩双方对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审查终审裁判的正当性,维护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最终实现法院裁判的终局性。[147]

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时,应当充分注意不同层级法院在职能定位上的差异,一审裁判文书侧重于事实认定的说理,二审、再审裁判文书侧重于法律适用的说理。

二、关于强化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说理的情形

原则上说,审理法院的层级越高,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相应就高,再审比原审裁判文书、二审裁判文书比一审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更高,四级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情况应该呈“倒金字塔”形状。有学者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后得出结论认为,裁判结果与裁判文书说理之间有着较为固定的关系:一审终审案件说理篇幅>二审维持案件说理篇幅,二审发改案件说理篇幅>二审维持案件说理篇幅,再审案件说理篇幅>其他案件说理篇幅。[148]

一审裁判文书应当对证据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分析,重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说理。

二审裁判文书应当针对上诉或抗诉的主张和理由进行说理,并对一审裁判文书中的说理不当和错误进行补强和修正。二审裁判文书应当侧重对与一审存在差异的地方,以及诉讼各方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说理。

再审裁判文书应当针对申诉、申请再审或抗诉的主张和理由进行说理,并对一审、二审裁判文书中的说理不当和错误进行补强和修正。再审裁判文书应当侧重对与一审、二审存在差异的地方,以及诉讼各方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说理。

对于原审裁判存在的问题,应当在二审、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不宜采取发“内部函”的方式。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二审、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裁判文书一般不说明改判发回理由,而是在“内部函”中指出问题。“内部函”只是法院系统内部的工作函件,只发给下级法院,案件当事人无法得知其内容,也就无法得知真正的裁判依据,与审判公开的要求不相符。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应当重点说明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的理由,说明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

三、关于简化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说理的情形

从法院层级上看,“案多人少”的矛盾主要是在基层法院,80%以上的案件受理和审判都在基层法院。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尤其是简化说理,主要在基层法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二审、再审裁判文书都不能或者不需简化说理。

在我国,由于法律事实并未根据审级不同而进行区分,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说理所占比例没有显著差异,因而导致事实认定的冗长甚至重复。同时,在审判实践,裁判文书说理时大量罗列证据,造成裁判文书冗长、主次不明,而二审、再审裁判文书说理又经常只是全部照搬一审、原审裁判文书中的证据。因此,二审裁判文书应当避免与一审裁判文书在事实和证据部分的不必要重复,简化原审内容介绍。再审裁判文书应当避免与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在事实和证据部分的不必要重复,简化原审内容介绍。

【经验推介】

一、浙江高院出台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文件涉及不同层级法院的裁判文书说理

2007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有多个条文涉及不同层级法院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民事裁定书的说理应结合裁定的具体事项展开。尤其是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有重大影响、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重大程序利益做出处分的民事裁定书,应当详细说明裁定的理由;对于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民事裁定书中应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阐明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问题。”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要针对各类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围绕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当事人的诉争焦点进行,应说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视案件的具体类型和不同的判决方式等具体情况应当说明的理由。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应侧重于当事人争议焦点和法院审理重点,根据不同审级,体现不同特点:(一)一审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全面反映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动态过程,体现法院依据法律适用规则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论证理由。(二)二审裁判文书应体现对原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双重评判的特色,把原审判决的正确性以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贯穿说理的始终。(三)再审裁判文书因再审分别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而可以相应参照一审或二审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但应体现再审案件的特点。”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裁定书的说理应结合裁定的具体事项展开:……(三)对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行政裁定书,应当阐明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问题。”

二、山西高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三公开”

2014年12月30日,山西省高院公开宣判上诉人山西临县华润联盛黄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发回吕梁中院重审,在全国法院系统首次公开发回重审的详细理由和具体依据。

2015年5月28日出台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发回重审案件三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发回重审案件的“三公开”:(1)公开发回理由。在案件裁定书中,应对裁判形成的正当性、合法性及合理性予以公开说明,并着重说明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情形及原审法院应做的改正和弥补工作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说明为什么不清、哪儿不清和证据怎么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要说明为什么违法、哪儿违法以及怎么错误,力戒简单笼统、含混不清、语焉不详。(2)公开发回依据。在案件裁判文书中,应对发回重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全部列明,并着重阐明适用该法律条文的理由。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者条文复杂,当事人各方对法律条文理解易产生歧义的,应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进行阐释。(3)公开发回方式。对发回重审案件应当实行公开宣判、现场送达,使案件当事人和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当场知晓案件审判的结果、当场知晓案件发回重审的理由和依据,其他人员也能通过案件裁定书看得一清二楚、一目了然,以减少“暗箱操作”的疑虑。

三、深圳中院简化简易二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

2012年5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布《关于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若干规定》,正式启动裁判文书简化改革,对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情简单、事实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根据不同类型分别适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裁判文书。在总结深圳经验的基础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出台了《关于推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促进办案标准化和庭审规范化的实施意见》,推行要素式裁判文书、试行令状式裁判文书、建立裁判文书标准化说理文库。2016年4月,为了更好地保障裁判文书体例与说理繁简分流在二审阶段的继续推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简易二审民商事案件速裁的工作流程规定》。

对于一审使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的案件,二审裁判文书省略了一审裁判文书“本院查明”部分。这主要是因为令状式裁判文书使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或者对事实争议不大的特定类型案件,所以二审无须再重复该部分。

对于一审使用要素式或表格式裁判文书的案件,二审裁判文书无须原文引用原审判决内容和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意见,但在分析争议焦点时应当首先介绍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意见和证据,然后着重论述本院对证据的分析意见和处理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应当围绕上诉争议事项写作,对无争议的内容,无须赘述。

此外,还设计了二审速裁案件裁判文书样式,省略“原审查明”和“原审认为”,此部分内容一审法院裁判文书已经详细记载,二审裁判文书无须赘述。

【域外比较】

域外司法基本上实现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严格区分,二审、再审裁判文书不会再对事实认定进行详细说理。

在德国,在初审判决中,事实认定说理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有的判决中甚至能占到绝大部分篇幅;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一般只对案情作概括性摘要。[149]

在美国,上诉法院的所有案件都需要制作司法意见书,但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通过改革,78%的上诉案件被放入不予发表和不准引用的栏框里,这些被放入“快车道”的案件一般不开庭辩论、司法意见非常简短。[150]据统计,在联邦系统的上诉法院中,不发表意见书的案件占70%以上。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3年9月30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仅15%的裁判内容刊登裁判汇编,绝大多数的裁判是以精简方式作成的。联邦最高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也就是七八十件,真正需要法官长篇大论撰写司法意见书的案件为数不多。

【规范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

20.强化审级监督。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和次数,完善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文书的公开释明机制和案件信息反馈机制。人民法院办理二审、提审、申请再审及申诉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指出一审或原审存在的问题,并阐明裁判理由。人民法院办理已经立案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法定形式的结案文书;符合公开条件的,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