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基本原则
信托公司应当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以保障股东、受益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建立合理有效的“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机构。信托公司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应当遵守如下五项基本原则:1)认真履行受托职责,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恪尽职守,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2)明确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完善“三会一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3)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体系,以及合理的绩效评估和薪酬制度;4)树立风险管理理念,确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定详细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及时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5)积极鼓励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专业管理人才,优化治理结构。
二、股东及股东会
(一)股东资格
信托公司股东可以包括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可以包括境外的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主体,提示注意:境外非金融机构暂时不能成为信托公司的股东。
1.境内机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该项条件排除了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等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的情形);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③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④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⑤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⑥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金融机构股东不适用);⑦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该项条件排除了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入股其他信托公司情形,但信托公司可以以固有资金入股其他信托公司);⑧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⑨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⑩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2.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②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③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④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⑤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⑥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载明;⑦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完善;⑧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⑨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
(二)股东义务
1.股东承诺
信托公司股东应当承诺:①入股有利于信托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②持股未满3年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上市信托公司除外);③不质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以及不以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设立信托;④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禁止
信托公司股东不得有如下行为:①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②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当利益;③直接或间接干涉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④要求信托公司作出最低回报或分红承诺;⑤要求信托公司为其提供担保;⑥与信托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⑦挪用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⑧通过股权托管、信托文件、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⑨损害信托公司、其他股东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3.股东通知
信托公司股东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托公司:①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②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③变更名称;④发生合并分立;⑤解散、破产、关闭或被接管;⑥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股东大会
信托公司的公司章程需要明确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方式和程序、职权范围等内容,股东大会的议事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应当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股东大会的定期会议必须审议如下事项:通报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况;报告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情况。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需要报中国证监会或证监局备案,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5年。
股东会议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和方式对相关会议事项进行表决,但是如果信托公司的股东单独或者与其关联方合并持有信托公司50%以上股权的,为了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信托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信托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股东会议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实行累计投票制[2]。
三、董事及董事会
(一)董事与独立董事
信托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对董事的人数、产生办法、任免程序、权利义务和任职期限等内容进行规定。信托公司董事应当对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序及时告知董事会,并在审议表决该关联交易事项时予以回避。
信托公司董事会必须设立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4;如果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信托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以上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独立董事主要需要关注和维护中小股东及受益人的利益,不得与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之间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或决策的关系,不得在其他信托公司任职。
独立董事有如下的职责或权利: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或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而聘请审计或咨询机构时,相关费用由信托公司承担;对重要业务发表独立意见,就关联交易等情况单独向监管部门报告;对董事及高管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不得存在如下情形:① 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②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③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④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⑤ 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至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至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为5~19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
董事会下需要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其中信托委员会为必设机构。信托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职责在于督促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职责、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服务。除信托委员会外,信托公司董事会还可以下设人事、薪酬、审计、风险管理等专门委员会。
2.董事会的召集与表决
董事会应当就其召集的程序、议事表决规则制定相关的规范,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监管部门备案。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一般决议事项需要董事会过半数董事通过,涉及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和利润分配方案等特别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董事会成员通过。
3.董事会特别报告事项
如果发生如下事项,董事会应当立即通知全体股东,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公司或高管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或发生重大亏损;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信托公司的关联股东名单;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事项。
四、监事及监事会
(一)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监事。
(二)监事会
1.会议召集:信托公司必须设监事会,并就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监管部门备案。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可以要求董事或高管出席监事会议并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2.监督职责: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可聘请外部审计咨询机构就其关注的事项出具专业意见,聘请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公司应当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监事会。
五、高级管理层
(一)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需要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履行职责,切实做到:(1)在信托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建立有效隔离机制,保证其人员、信息、会计账户之间保持相对独立,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2)为每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
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系统、内部规章制度、经营控制系统、业务审批及操作系统等内部控制机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高级管理层还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分别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合规稽核。
(二)高级管理人员
信托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并应在任职前获得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拟任人员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向监管部门递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递交拟任人的离职审计报告[3]。
根据监管要求,信托公司高管的准入实行“三考”制度,即考核(对过往业绩做非现场检查)、考试(考察履职能力和业务能力是否相符)、考查(当面谈话,判断是否具备高管能力)。凡是信托公司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管都必须通过“三考”后,再予以核准任职资格。
首先应当(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相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3)应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勤勉义务。
其次还应当具备:
(1)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品行和声誉、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凡是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的,均为不符合该项条件:①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②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③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④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上述事件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⑤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⑥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⑦被取消终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两次以上的;⑧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而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2)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定,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凡是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的,均为不符合该项条件:①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②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③ 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④ 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⑤ 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