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和律师说家事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案例二 离婚后就离婚协议中已达成的财产分割问题再行提起诉讼的情形,法院不予以支持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女)与王某某(男)1997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10月1日在昌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有一女一子。2009年夏天,张某某用其父亲的收入交付了昌乐县景色苑1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的首付款,并于2009年10月3日与其父亲签署了《关于父母出资购房协议》,明确了房屋产权,该协议第5条约定,在该房产按揭未清偿完毕和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不得转让、买卖、变更,该协议有约定张某某与王某某及其子女均享有居住权。2015年11月5日,张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在昌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按揭置办不动产景色苑1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住房一套归王某某所有”,后张某某认为张某某与王某某收入均有限,王某某未参与购置房屋的任何手续,也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其与王某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于房屋的处分侵犯了其父亲的合法权益,其擅自处分了其父亲出资的部分,所以房屋归王某某所有的协议应当是无效的。后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离婚协议中“按揭置办不动产景色苑1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住房一套归王某某所有”的财产分割协议。

案件焦点:离婚协议中已经分割过的财产是否可以重新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张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张某某的名义购置昌乐县景色苑1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一套,双方离婚时协议该房产归王某某所有,系双方对房屋的处分,张某某无证据证明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张某某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配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