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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审核批复行政案件原告资格问题的答复
}blc}(2016)最高法行他14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6〕455号《关于起诉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审核批复案件原告资格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案件的原告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是判断利害关系的标准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主要是从拟建项目是否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不涉及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与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当事人以项目建设影响其土地或房屋权益为由,起诉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行为的,因其与项目审批、核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