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经纪公司:想说爱你不容易
曾经非常流行的法院案结事了的思路,在近期的案件中有了改变,以前经常适用的合同缺乏诚实信用的履约基础,从而判决解除的思路也已经越来越少纳入法官的考量范围。
近日,上海一中院改判了一起艺人起诉经纪公司解约的案件,认为合同尚存在履约可能,因此判决经纪合同不予解除,这是继“蒋劲夫案件”[2]判决不予解除经纪合同后又一起由艺人起诉而判决不予解约的案件。
重复的剧情 每天都在上演
艺人是孙某宏,百度百科是这样的:孙某宏,1984年12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中国内地影视男演员,毕业于上海戏剧学院表演系,并取得上海戏剧学院艺术硕士的学位。2013年,出演个人首部电视剧《幸福相依》,从而正式进入演艺圈;同年,在古装武侠剧《神雕侠侣》中饰演何师我。2014年,出演个人首部电影《袁天罡之末日天劫》;同年,主演年代传奇剧《金玉瑶》。2015年,主演年代传奇剧《我和她的传奇情仇》;同年,在谍战革命剧《麻雀》中饰演皮蛋。与他对簿公堂的经纪公司是上海盛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此处略去众多艺人和经纪公司你来我往的争论过程,无非就是你没有好好培养和宣传我,你给我的机会太少,你分我的钱太少还不及时,你的能力太小根本没有好好宣传我;另一边则是我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物资和人力,现在你跟我解除合同,我这些成本谁赔偿呀。
因此,孙信宏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解除,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一审法院怎么说[3]
考虑到该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亦是基于双方的信赖关系所订立,基于孙某宏坚持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考虑到系争《演艺经纪合同》本应建立在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才有利于双方的共同发展;客观上,双方在履行系争合同的过程中已经产生诸多矛盾,且经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可见双方已明显缺乏继续合作的信赖基础,合同亦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间的《演艺经纪合同》可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但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合同解除,并非基于孙信宏关于法定解除权和任意解除权之主张所产生的解除后果,故一审法院关于合约解除的判决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
二审改判如下[4]
孙某宏与盛星公司的矛盾主要在于孙某宏对盛星公司向其提供的经纪人马麟的能力表示不满,孙某宏与盛星公司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且盛星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亦表示要为孙信宏重新聘请经纪人,孙信宏与盛星公司就涉案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基础。一审法院以双方缺乏继续履行合同的信赖基础作为解除合同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改判:鉴于涉案合同的解除条件尚未成就,双方均应依约继续履行。
纵观近期类似的解约案件,可以发现如下几个特点
1.法定解除权基本很难实现,因为要证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
2.合同里的约定解除权,一般来说在这种经纪合同里,经纪公司的义务极为宽泛和模糊,基本也不会设置艺人方的解约权;
3.曾经非常流行的法院案结事了思维,在近期的案件中都有了改变,以前经常适用的合同缺乏诚实信用的履约基础从而判决解除的思路已经越来越少纳入法官的考量范围。
但艺人们也不用灰心,牢牢把握两点:
1.在签合同时,一定请律师把关,不管对方是否能修改合同以及谈判空间多大,但我们至少可以做到你不同意我不签,尽量挑选一家能够说得上话的经纪公司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你今天没有话语权,也说明你进入这家公司后,被雪藏的概率更大;
2.在发现公司苗头不对的时候,立马咨询律师,听从律师的指示保存好有利证据,这些都是今后真正走向解约时所需的关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