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娱乐法圈地运动
我试图给娱乐法这三字下个定义,却发现任何的定义都不如娱乐圈这个“圈”字来得贴切,娱乐法其实就是将涉及娱乐行业的法律“圈”在了一起。如果非要文绉绉的定义,可以是:娱乐法是调整文学艺术领域的权利人及作品权利为核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娱乐法的概念
娱乐法是国内近年新兴的概念,只因冠以娱乐之名,而备受拥有着文艺情怀法律人士的青睐。然而,回归到法律部门划分的本质来看,娱乐法也仅仅是行业法的概念而已,意即并不存在一部叫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法”的部门法,娱乐法的统称也没有创立任何新的法律制度,而是目前与娱乐行业相关的既有法律制度的聚合。
在中国,目前连“新闻法”都还没有,更何况“娱乐法”这一涵盖更加广泛的概念,因此,市面上可见的讨论娱乐法的书籍,更多的是在讨论法律在文化娱乐产业里可能涉及的方向。鉴于每位作者的个人兴趣及经历不同,因此各本著作所涉猎的法律范围都有所侧重,而对娱乐法的概念、范围以及所涉领域的介绍性书籍非常少,这也使得娱乐法变成了一部比较神秘的法律学科。
其实在美国,娱乐法是基本成型的法律研究领域,很多知名学府也开设了娱乐法专业方向。因此要想系统地研究娱乐法领域,可以从美国娱乐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相关分析。美国的理论通说认为,娱乐法由法律原则和商业惯例组成。从传播媒介角度来看,娱乐法的领域可以分为电影、电视、戏剧、音乐、体育和出版。从功能视角来看,则是从制作(娱乐材料的产生)、发行(给零售商)、销售(给娱乐消费者)三个环节所涉及的法律规则。
在这个意义上,国内的娱乐法与经济法类似,经济法的一般概念为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落脚点在于法律规范的总称,且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因此单独成为一个部门法。对于规范文学艺术领域的娱乐法而言,我认为,如果想让娱乐法成为一个部门法,则首先必须厘清娱乐法的部门法概念,当我试图给这三字下个定义时,却发现任何的定义都不如娱乐圈这个“圈”字来得贴切,娱乐法其实就是将涉及娱乐行业的法律“圈”在了一起。如果非要文绉绉的定义,初步可以总结为:娱乐法是调整文学艺术领域的权利人及作品权利为核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这个概念里,我们可以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娱乐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前所述,娱乐法目前是与娱乐行业相关的既有法律制度的聚合,如音乐、影视、游戏、电子竞技和体育等领域涉及的相关法律制度都可以纳入娱乐法的范畴,最主要的当然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娱乐法调整文学艺术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娱乐法是专门调整文学艺术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文学艺术领域可以特指为电影、电视、游戏、音乐、体育、文学六大行业。
娱乐法以权利人及作品权利的保护为核心
在娱乐法领域,保护的核心是权利人及作品。权利人是指在文学艺术领域内的内容生产者,如小说、漫画的作者,电影的导演、编剧、演员等;作品则指权利人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如小说、漫画、电影等。从权利人引申出来,有人格权益、财产权益;从作品引申出来,有合同权益、资本权益,这四类权益也即本书关于娱乐法所创设的四类娱乐权益。
因此,我们在划分娱乐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边界时,可以从以上标准来考察,将属于六大行业的有关权利人及作品的权益纳入娱乐法的范畴。
娱乐法的基本原则
娱乐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不同之处在于,娱乐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法律意识参差不齐,且多依靠人脉和关系达成的口头协议履行,因此在娱乐行业的权益保护上也与其他行业的原则不一样,有其特殊性。初步整理娱乐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权利衡平原则
在娱乐行业,谈判地位对于合同权益的分配特别重要,艺人方如果当红,那基本很多条款就由艺人方说了算,可以谈判的空间不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特别注意权利的平衡,因为即使是强势的一方,也需要考虑留下对方权益争取的空间,不然之后发生纠纷的概率也会大大增加。
权利细分原则
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著作权,可以细分的权利种类很多,匹配行业特点,一项著作权利或领接权又可以拆分为更小的部分,如编剧授予他人话剧的改编权利,这一项权利便可以拆分为话剧的公开演出权利、角色的衍生品开发权利、话剧版本的电影开发权利等,编剧如果懂得拆分这些权利,就可以更大限度地发挥自己作品的价值,将每一项权利拆分出来单独售卖。因此,在娱乐行业领域,权利的细分是十分重要的,而这也是娱乐法相较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不同之处。
适度创新原则
娱乐行业的纠纷有其特殊性,特别是目前方兴未艾的主播行业,近来几起直播平台间的挖角案件,在法院出具了诉前直播禁令的同时,这些主播仍然在平台上肆无忌惮的直播,虽然最终法院也相应出台了处罚措施,但可以看出,娱乐行业的法律纠纷因为资本的介入使得司法有时沦为了某些直播平台间挖角的工具。很多直播平台为了挖走其他平台的高质量、高人气主播,甚至会愿意兜底该主播可能承担的与上家的违约损失,而唯一的条件就是只接受司法判决的金额,这使得该类解约纠纷诉讼案件判决书实际上只是给主播跳槽做了嫁衣裳。当然,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另一种趋势,即判决双方之间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但在这种情况下,当双方已经对簿公堂、剑拔弩张的时候,要求继续履行的实际执行效果可想而知。
目前娱乐行业版权意识上升,但契约精神仍然缺失,在这种情况下,娱乐法的权利设置也需要适度创新,针对行业内出现的司法难题设置特殊的权利限制条款,并针对可能的违约行为设置较高的违约成本,包括主播禁播制度、全平台封杀制度等,都是可以在法律领域内创新的方向。
娱乐法可能涵盖的主要法律
在我的第一本书《娱乐法诉讼案件审理实务》里所涵盖的法律法规,是最容易被人理解的娱乐行业所能涉及的法律层面,如名誉权、肖像权以及演艺经纪合同,但娱乐法远远不止包括这些,还会涉及知识产权法,特别是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而资本运作层面的法律,如证券法、公司法也是同等重要的。
根据上述阐述,我们将最可能归入娱乐法的法律梳理如下:《著作权法》《商标法》《证券法》《公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税法》。当然关于法律诉讼程序类的法律也是同样适用的。
回到大家可能会比较关心的问题,是否真的需要一部名叫“娱乐法”的法律呢?我个人认为是不必要的,就算娱乐产业高度发达的美国,目前也并没有娱乐法的成文法典(当然美国本身是判例法国家),也没有形成专门娱乐法体系,仍然也是在行业里各种规范的总称,只是其产业更加成熟,相关的制度更为健全而已。因此,有没有娱乐法的法典并不是最重要的,形成普遍可遵守的行业规则才是娱乐法作为法律学科存在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