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高风险的影视投资市场
作为娱乐法律师,对于电影行业最大的贡献不在于投资合同里各类权益的保障,因为这始终只能保护一方的权益。在法律专业的领域内,更深层次的结合商务判断,在著作权的权利体系上剥离出更多可以产生利益的权利种类,才是娱乐法律师对于影视行业最大的贡献。
电影产业突然在近几年变成香饽饽,成为娱乐行业最为风生水起和炙手可热的项目,以至于各个行业的大佬们在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都是,要么我们也攒个电影玩玩,既赢得了名声还能赚钱。可真的能赚钱吗?恐怕需要打上一个问号。每年成千部的电影拍摄,最终能够上到院线的不过百部,更多的电影要么是资金链断裂没法继续拍下去,要么是拍完了也拿不到龙标,只能退而求其次上到网络平台(当然,现在网络电影也有异军突起之势)。
影视投资的特点[6]
影视投资作为产业投资里风险较大、门槛较高的一类投资,有如下特点:
一是杠杆化。虽然如今的影视项目动辄上亿,但很多项目的发起方资金非常有限。为了能够以较小的资本撬起一个较大的盘子,发起方往往需要引入较多的投资方共同完成项目开发、拍摄以及宣发。这种“杠杆化”的操作是影视投资风险的根源。
二是背靠背。目前我国影视项目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往往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寻找投资方并与投资方订立协议,投资人可能仅与项目中的一个主体签订投资协议,而该份投资协议亦不对项目中的其他主体公开,不具有透明性。这就意味着虽然同为一个影视项目的投资方,但不同的投资方可能拿到的条件完全不同。另外由于合同相对性的制约,导致投资人一般情况下仅能追究与其签订投资合同相对方的法律责任,而无法延及项目中的其他主体。
三是环环扣。影视项目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A与B签订了投资协议,双方各认领一定的比例投资份额。B因为自身资金有限,为了筹集投资款,引入C认领一部分的投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一旦C违约未向B支付投资款,B无法获得C提供的资金,就极有导致B对A违约,从而形成一种“环环扣”的状态。
四是高风险。影视项目从投融资、制作、宣传与发行等整个环节中均具有风险大、收益不明确的特征,加之影视投资具有杠杆化、背靠背、环环扣的特征,进一步加大了影视项目的投资风险,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领域。虽然影视投资具有高风险性,但一旦项目火了,很有可能带来高额回报。而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调整期,很多传统的投资项目丧失了吸引力,大量的资本涌入娱乐圈,其中不少资本系行外资本。一方面这些行外资本来自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特征,对娱乐圈原有的规则不甚了解,在与娱乐圈行内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冲击了娱乐圈原有的规则体系。另一方面娱乐圈的快速发展有赖于资本的支持,因此双方都迫切地需要认清现状、相互妥协、建立新规则。
在这一情况下,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从事这一领域时,不仅要懂法,更要懂行,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需要紧密地与商务、财务合作,从而探索出适合行业和资本融合的新规则。
娱乐法律师对电影行业的贡献
在美国,我们谈论娱乐法律师时,其实更多的是指在经纪行业和电影行业的律师,而好莱坞电影产业的发达,也使得娱乐法律师在美国社会变得熠熠生辉。那么在中国的电影行业里,娱乐法律师到底有什么贡献呢?
说实话,经常能看到一些不是专业从事电影投资行业的律师修改的合同,往往条文严谨、逻辑缜密、权利保护密不透风,但却忘记了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谈判地位,当一个大IP项目能够给予你投资的时候,这是给你的一种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是弱势的,合同里的很多条款就不能比照常规的投资合同进行审核,而需要适当做一些权利的让渡,行内有句俗话说,我今天带你玩儿了,是想着以后当我有困难时能够得到你的帮助。所以,娱乐法律师一定要懂得自己在投资合同里的谈判地位再去修改合同。如果一味地强调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忽视影视行业自带的艺术追求属性所产生的人情关系,则很有可能最终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作为娱乐法律师,对于电影行业最大的贡献不在于投资合同里各类权益的保障,因为这始终只能保护一方的权益。在法律专业的领域内,更深层次的结合商务信息,在著作权的权利体系上剥离出更多的可以产生利益的权利种类,才是娱乐法律师对于影视行业最大的贡献。当我们将一项权利细分时,就意味着我们创造了一个可以获取收益的类别;当我们将版权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权甚至维权权利进行拆分时,就意味着在一个权利类别项下我们创造了更多的利益共享空间,而这才是法商结合的最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