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房屋宅基地纠纷与处理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宅基地的土地性质是什么?
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的那部分土地。也就是说,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及准备建房屋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农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厨房.牲畜房.仓库.农机房.厕所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其他生活服务实施用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0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对宅基地的性质作了一致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性质是公有的,由集体享有对宅基地的所有权。村民只具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是怎样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时,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但应对原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树木等给予合理赔偿,不得平调。
3.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对于宅基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不得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2)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无论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其建设情况如何,宅基地使用权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对于宅基地上的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自由行使权利。(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4.宅基地与房屋是怎样的一种关系?
宅基地与房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础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相反,没有房屋,宅基地也将失去其存在的目的而不能称其为宅基地,从而变成了一般的其他土地。因而二者在空间上是统一的,在法律概念上是一致的。房屋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则是以承载住房为目的的土地,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有机联系的整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的住房归农民所有。这样,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存在着并非一致的情况,但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为农民享有。
5.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62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农民建房用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土地管理地方法律中规定,不得超越批准建房。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来当地的;(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丧失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但因两户的宅基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调剂,经过批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严禁利用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和炒房地产的行为。对将现有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了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还应按其经营场所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对于户口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应适时核减宅基地面积。另外,城镇职工要求自费建房应由城建部门统一规划,经地政部门批准后统一征地.建房,不准私自到农村买地.租地建房。
7.城镇居民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吗?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2004年234号文件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财产,村民可以依法处置。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8.宅基地使用权可不可以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9.宅基地纠纷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农民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纠纷只是公民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
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多种多样。以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同,可分为双方当事人都为公民的宅基地纠纷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纠纷;以宅基地纠纷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使用权界限不明确的纠纷.侵占公共宅基地或他人宅基地的纠纷.妨碍他人使用权的纠纷.毁损他人土地.房屋的纠纷等。
10.如何解决宅基地纠纷?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应当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
11.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否有面积限额?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和乡(镇.办事处)所在地,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及非乡(镇.办事处)所在地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用耕地一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以上规定限额。
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不能退出的,村集体组织可通过宅田挂钩办法扣减承包田。也可经市(区)政府批准,由村集体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元至5元,直至退出为止。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土地开发复垦,不得挪作他用。
12.农村村民不能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情形有哪些?
农村村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非本村村民。(2)出卖.出租住房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又申请宅基地的。(3)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4)村内有空闲地又占用农用地的。(5)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6)其他不宜批准的。
13.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办理手续是怎样的?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手续:(1)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庄规划和当年宅基地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将拟定建房户名单.位置.面积,报乡级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审查。(3)经乡级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同意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预审。(4)持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批准文件和《建筑规划用地许可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面积和位置,到现场划线定界后建房户方可施工。住宅建成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实际用地进行复核,与批准文件相符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土地使用权。
14.怎样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申请的条件一般是: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年龄未满18周岁的;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15.宅基地买卖是否合法?
买卖宅基地是违法的。《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都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据此可知,我国是禁止进行宅基地买卖的,当然村民也不能拿宅基地来出卖以获取利益。
当前,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自己申请被批准的宅基地或者在其上盖起的房屋理所当然为自己所有,可以任意处分,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分配给村民的宅基地,村民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是不准买卖和擅自转让的。
例如,村民张某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可张某将宅基地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某,随后张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另外一个地方获批了一块宅基地。本案中,张某买卖宅基地从中渔利,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张某的所得应予以没收。对于张某在出卖了宅基地后,再重新批准其宅基地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对政府相关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处分,并收回多批的宅基地。
16.自家的宅基地连同住房一起卖给本村农户,这种买卖行为有效吗?
该买卖行为有效。只有宅基地上有房屋并且转让的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人,才能够一并转让。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但农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作为使用权人,有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厕所等建筑物,也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宅基地使用人所有。使用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宅基地,不得借口修建.改造房屋而随意扩大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但法律并不限制对私有房屋的买卖,农村村民出卖自住房屋法律并未禁止。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出售私有房屋时,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新的房屋所有人。只是宅基地具有特殊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法律对其转让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果转让,必须是在经济组织内转让,同时必须先行到政府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接受转让的村民不需要为宅基地使用权支付任何价款给付对方村民。简而言之,宅基地是不能自由买卖的,但是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并且转让的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人,是合法的,否则不能转让。
17.同一村集体的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要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要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一方面容易引发纠纷,另一方面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18.外村农民和本村非农业户口人员是否能够购买本村宅基地?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这种无偿分配是本村村民的福利性分配,目前只要不是本村村民,就不允许到本村买房,土地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19.村民将原住房出租.出卖或赠与他人之后能否再申请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20.农村宅基地能够抵押吗?
宅基地不能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37条第(二)项的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可见,由于农村村民的住宅宅基地不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范围内,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
21.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2.怎样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要符合收回宅基地的三个条件,不得随意收回,否则就是违法;二是收回时要考虑房产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要妥善处理,要考虑补偿问题;三是要报经政府批准。各乡(镇).村要根据规划逐步调整收回多余的宅基地。
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农户宅基地超过本村平均宅基地面积和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且不退出的,对按规划要求拆旧建新但建新宅后拒不拆除的空宅,以及居住人迁出本村且不居住的空宅,可由村集体依法收回。拒不交回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但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除上述情况外,各乡镇.街道不得随意扩大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不得强行拆除农民正在使用的房屋。旧宅基调整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好拆迁户的安置工作。
23.在土地征收中怎样确定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
在确定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房屋补偿安置只对合法用房进行补偿安置。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信息公告后,在原有房屋内外部添加的部分不能得到拆迁补偿。
第二,房屋拆迁的补偿。无论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还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都需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为基础确定。
第三,过渡期应当符合规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在征收过程中,维护农民权益,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害农民的合法利益。
《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4.违法占地建设住宅的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5.自家宅基地里挖出的财物应归谁所有?宅基地是否可以用来从事挖塘.建厂等经营活动?
自家宅基地里挖出的埋藏物是文物的,根据《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用来从事建厂.挖塘等经营活动。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建造农村村民的个人住宅,不得将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使用。将宅基地投资建厂或者改为鱼塘等,这是与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本意相违背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宅基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该宅基地使用权。
26.农村村民是否可以出卖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
可以。农村村民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农村村民的房屋可以自己居住,可以出租给他人,也可以以出卖等方式转让。但是,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27.对于农村家庭成员通过共同劳动所建造的房屋,一人不经其他人同意是否能够出卖?
不可以。对于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建房屋,属于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家庭成员另有约定除外。
28.对于按份共有的几间房屋,其中一人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他人是否可行?
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9.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妻或夫能否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房屋?
不可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所建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即夫妻二人对共有的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在夫妻二人离婚或者其中一人死亡之前,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夫妻共有基础并未丧失,因此,夫或妻不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本章案例 关于宅基地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分别于1994年,向发展商谢某某购买宅基地各一块,该宅基地位于澄迈县老城镇江南路,两块宅基地相邻,宽8米.长16米,面积均为128平方米,购地价均为人民币15万元。
1996年2月12日,原告魏某某和被告冯某某分别取得澄迈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6年5月6日,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双方签订一份《宅基调换位置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为:“为了方便开展业务,双方本着互让.互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的协商,现双方决定对换调整宅基位置(甲方由东边换到西边,乙方由西边换到东边),双方所持的国土使用证中的尺寸不变。”
但是,该调换协议签订后,魏某某与冯某某均未去澄迈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9月18日,被告冯某某在与原告魏某某调换位置的宅基地上建起一幢四层半高.建筑面积为576平方米的楼房。2002年4月27日,原告魏某某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宅基地侵权纠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冯某某排除妨碍,退出被侵占的128平方米的土地,恢复原状。
在庭审中,原告魏某某改变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冯某某赔偿购地款15万元及利息。澄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双方用于交换的宅基地,双方都取得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双方都合法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告.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各自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互换,是原告.被告双方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但原告.被告双方应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被告在没有合法取得原告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在原告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楼房,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购地款15万元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据此,澄迈县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冯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购地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8248.5元给原告魏某某。
【案例解读】
这是一宗比较典型的宅基地侵权纠纷案件。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件当中,被告冯某某非法占用原告魏某某合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未经履行.办理一系列审批.报建手续,就擅自在他人合法拥有.使用的宅基地上修造建筑物,其行为是对他人正当权益的不法侵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所以,澄迈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适用《土地管理法》第12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