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合规指南与法律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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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P2P网贷典型案例

一、宜人贷

宜人贷(NYSE:YRD)是中国在线个人信用借款与理财咨询服务P2P平台,由宜信公司2012年推出。而宜信公司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额贷款行业投资、小微借款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公益理财助农平台服务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服务业企业,创建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宜人贷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创新为城市白领人群提供创新、安全、简单、快速的个人信用借款与理财咨询服务。

(一)发展历程[8]

2006年5月,唐宁在SOHO现代城一间100平米的办公室起步,创立宜信公司。

2011年12月1日,学成归国的方以涵被唐宁的发展设想吸引,正式加入宜信,牵头创立宜信互联网部,进行宜人贷平台的搭建研发。

2012年12月,P2P平台宜人贷正式上线。

2013年9月11日,宜信宜人贷推出国内首款专业借款服务手机APP应用,有借款需求的客户只需下载APP并提交申请资料,便可轻松拿到所需借款。这一APP应用(针对Android系统用户)的发布,宣告中国P2P借贷开始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同月,宜人贷推出智能理财服务“宜定盈”。

2014年9月,宜人贷推出针对IT互联网从业人士的个性化借款咨询服务“码上贷”,希望针对各垂直人群设计不同产品,引领P2P在垂直细分领域的创新;10月,宜人贷推出基于大数据风控的极速模式借款服务,在手机上实现1分钟授信,10分钟快速批核;12月,北京成立国内首家由金融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网贷行业协会,宜信当选会长单位。

2015年6月,宜信与广发银行达成P2P资金托管合作;7月,宜人贷推出兼具灵活性和理想收益的P2P理财服务“节节高”,此时宜人贷累计注册用户已超过500万。

2015年12月18日,宜人贷(NYSE:YRD)正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16年6月16日,宜信宜人贷首单ABS深交所挂牌。

(二)业务模式分析

因为是国内最早全流程线上操作的个人对个人的信用借款咨询服务平台,宜人贷在产品技术、人才招聘等等各个方面经历了很多的挑战。将自己比作“海鸥”的宜信宜人贷总经理方以涵于2011年12月份即开始投身于牵头创立宜信互联网部,进行宜人贷平台的搭建研发。在2011年加入宜信之前,方以涵在美国上市公司IAC/Ask.com担任过副总裁、在CUnet做过市场产品总监,负责全球搜索与问答相关的战略、产品和运营工作,拥有在互联网、大数据和金融服务领域15年的工作经验。她认为,国外的线上P2P平台,像Lending Club、Prosper有值得国内企业借鉴的地方,然而因为国内国外大环境差异,尤其是在信用方面,国内大众对于信用以及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程度还不高,因此中国的P2P平台无法照搬国外模式,需要自主创新,宜人贷应运而生。

图一 2014~2016年宜人贷成本与收益

(数据来源:宜人贷2016年年报及张超《网络借贷的成败与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流程再造》)

图二 2014~2016年宜人贷贷款情况

(数据来源:宜人贷2016年年报及张超《网络借贷的成败与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流程再造》)

虽然同为市场借贷平台,与Lending Club相比,宜人贷整体成本较高,年均达1000bps。但Lending Club与宜人贷的成本和收益结构有所不同,Lending Club贷款规模较大,主要靠营销手段获客,而宜人贷主要靠线上媒体宣传和线下客户介绍的综合方式获客,线上和线下获客费用居高(见图一),是Lending Club的近4倍,在贷款规模扩大的时候,贷款组合往利率较高的等级走。

但从目前其贷款规模看(见图二),宜人贷的获客费用并未随着贷款规模的增加而同比例增加,且业务及管理费用占比保持稳定,证明存在规模效应。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及管理费用相比,宜人贷的网贷成本节约效果并未体现出来,当然,这可能与宜人贷仍处于初创成长阶段有关。2016年宜人贷的收入占比大幅增长,虽然这一方面得益于贷款规模的增加,但另一方面说明宜人贷成功撮合的贷款的信用级别在不断下降,因此收入占比才得以提高。此外,宜人贷设置了贷款规模6%的限制性现金,如果出现违约现象,宜人贷必须将损失控制在4%~5%之间,否则将无法盈利。总体而言,如果宜人贷在持续经营中降低获客费用,加强信用风险控制,平台业绩能大幅提高并趋于平稳,其于2017年11月15日发布的2017年度第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业绩也证明了这一点。

二、e租宝

(一)e租宝简介

e租宝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钰诚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平台主打A2P(代理服务商对生产消费者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即资产对个人,投资者投资的是应收债权)的模式,6款产品都是融资租赁债权转让,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0%到14.2%之间不等。产品自2014年7月上线,交易规模快速挤入行业前列。截至2014年12月8日,e租宝总成交量745.68亿元,总投资人数90.95万人,待收总额703.97亿元。

2015年12月8日,e租宝网站以及关联公司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涉嫌违法经营活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2016年1月警方公布e租宝非法集资500多亿元,案件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立案侦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9月12日,e租宝案一审宣判:涉案公司被罚19亿,丁宁(e租宝实际控制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一审宣判后,丁宁、张敏(e租宝联合创始人)等23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丁宁、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e租宝产品运作分析

e租宝宣传自己采取全新的A2P(Asset to Peer)的经营模式,整体项目运作分三部分完成,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2 e租宝宣传经营模式

1.融资租赁基础债权部分

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服务申请。融资租赁公司审核企业资质,审核通过后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向供货商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或者以“售后回租”的形式购买承租人设备后再租给承租人。

2.债权转让部分

在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融资租赁债权后将已有的融资租赁债权,向e租宝提出转让申请,e租宝对转让债权的风险进行审核,并根据债权设计出不同收益率的产品,在其网贷平台上发布项目信息进行销售。投资人通过e租宝对债权转让项目进行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该笔项目即融资租赁债权转让过程即告完成。债权转让完成后,承租人通过e租宝平台向投资者定期支付款项,即承租人定期支付的租金。在租金支付完全后,承租人取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投资期满后,投资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3.违约担保部分

在还款期间若发生违约,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债权转让项目中债权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全额保证投资人的本息安全。融资租赁公司对债权转让项目中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理公司承诺对债权转让项目中债权无条件赎回,提高资产流动性,使投资者可以自由赎回资金。

【e租宝案例点评】

e租宝在经营中涉及发布虚假融资项目非法自融、虚假担保、非法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具体违法行为如下:

1.虚构融资项目

为了让e租宝有源源不断的新项目上线,丁宁曾经指使下属收购企业或者注册空壳公司,用融资金额的1.5%—2%购买企业信息填入准备好的合同,制成虚假项目在平台上发售。在207家承租公司中,仅有1家公司与钰诚融资租赁公司发生了真实的业务。为了取得投资人的信任,e租宝还采取了更改企业注册资本等方式为融资企业包装,2015年10月,共有309个借款公司曾经在e租宝上面发布了借款标的,而上述借款公司中94.5%的在借款之前发生过注册资本变更,变更前这些公司的注册资本平均为154万元,变更后达到2714万元。e租宝通过设立关联融资租赁公司,由后者发出虚假的融资租赁类P2P产品,实现自融目的,其将投资者资金用于公司自融的行为已触犯法律。

2.虚假担保

e租宝为了让投资人消除投资资金安全的顾虑,设计多重担保机制,表面是为投资者提供周密的资金安全保护,然而实际上承诺为e租宝提供融资租赁担保的三家担保公司因涉嫌超额担保和关联担保,无法履行担保义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三家担保公司的最高担保额度加总后不足五十亿元,这与e租宝七百多亿元的累计交易额相差甚远,三家担保公司已经超额担保,故此担保手段为虚假担保。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

e租宝的情形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构成要件:e租宝发布虚假借款项目融资属于假借合法的经营形式违法吸收存款;e租宝在各类媒体上以媒介形式为其理财产品做宣传属于公开吸收存款;e租宝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属于通过私募、股权等其他手段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回报;e租宝借助互联网及线下媒介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属于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e租宝面向公众吸收的资金中除用于归还投资人的本息外,丁宁等人还将相当一部分非法募集资金的所有权归为己有且任意挥霍、维持公司高额运营成本,并捐款潜逃,此行为已构成将投资人资金以非法手段占为己有,符合非法占有目的。因此,e租宝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行为,就已经体现出主观上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目的,致使投资人的资金无法偿还,该行为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非法集资诈骗。

【相关法律法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