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网络借贷
第一节 网络借贷合规发展历程
一、网络借贷的概念
2005年英国出现了全球第一家网贷平台Zopa,主要业务是通过网络撮合资金出借方与资金需求方。它的出现,将P2P一词引入了金融行业,在金融领域,P2P被约定俗成为“网络借贷”,这就是P2P一词的起源。
最初的P2P借贷模式中只有三个主体,即借款人、出借人(投资人)和平台机构,法律结构简单明了。最初只是一种通过互联网的点对点、个人与个人的借贷模式。在国外,P2P平台大多是撮合借贷双方的平台,作为信息中介。P2P网贷自2007年引入我国以来,结合了我国的国情、地域特色,P2P网贷平台从单纯的信息中介异化为吸收资金、发放贷款的准金融机构,或是提供担保的信用中介,即P2P平台实际上成为类金融机构。[1]涉及的主体越来越多,如平台机构引入了担保人、资金通道方等,法律结构越来越复杂。特别是在资产端的演变或创新,是目前P2P网贷看似越发扑朔迷离的重要原因。而异化后的P2P平台,由于监管滞后和风险调控的不及时,出现了大量无法向投资者偿付到期投资款项、平台负责人携款潜逃的情形,不仅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更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区域性金融安全。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P2P平台解决的是融资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促进资本更为有效地自由流通。[2]而就契约关系而言,平台则起到了提供资金供求信息服务的居间人作用。这一观点得到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多国立法者的支持。[3]
我国银监会等四部委在2016年8月24日颁布实施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P2P平台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主要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个体网络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二、网络借贷合规发展历程
虽然网贷于2005年诞生在英国,却是在中国和美国发展更为迅速,两年后也就是2007年,网贷模式被引入中国,国内第一家P2P公司拍拍贷成立。我国早期的P2P平台完全借鉴了国外的无抵押无担保的纯线上模式开展信用借款业务,没过多久这种舶来模式便遇到了水土不服问题: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借款人违约成本很低,纯线上的信息中介撮合业务,很难得到投资人的信任,又加上平台间数据没有共享,截至年底,P2P整个行业的借款人数量仅两位数,出借人数量三位数,成交额为十万元级别,最终以高坏账率收场。
基于对刚性兑付问题的思考,2009年在深圳成立的红岭创投创立了国内首家本金垫付模式的网贷平台;2010年在北京上线的人人贷,则是借鉴银行的风险准备金制度,首创了P2P行业的风险拨备金垫付模式;2011年9月在上海上线的陆金所成为国内首家拥有银行背景的P2P平台,同年10月,网贷之家在上海成立,成为国内首家权威的P2P网贷投资理财行业门户;2012年7月,团贷网在东莞上线,并于2013年11月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国内首家注册资金超亿元的股份制互联网金融平台;2012年下半年开始,国内P2P行业进入爆发期,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成立,从20家左右迅速增加到240家左右,尤其是2013年,行业加速发展,几乎每天有1—2家平台上线。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国内平台数量已达800余家,行业总交易额突破1000亿元,贷款存量近270亿元,P2P发展进入快车道。
P2P网贷机构属类金融公司,成立之初没有牌照要求,没有准入门槛要求,卖的是非标金融产品,且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处于无具体监管规则的状态,国家并未将之纳入监管对象的行列,而且采取放任的态度,使得P2P网络借贷发展经历了“野蛮”式的发展。基于此,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吸引了不少浑水摸鱼者。2013年下半年P2P行业资金池、自融、拆标、不规范经营等问题集中爆发,行业发展出现第一波倒闭潮,监管层随之关注并介入。央行、银监会及各部委对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了多次调研,且央行多次在公开场合给P2P行业划定红线。
2014年,高层关注持续升温,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P2P平台要明确“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此时,监管层还没正式出台专门的行业规则,监管态度主要表现为负责人的重要讲话。主要表现为:
(1)2014年开始,政府逐步确立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工,P2P网络借贷划归银监会监管。由此,P2P网络借贷行为纳入监管。
(2)2014年4月,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对P2P平台监管提出了“四条红线”,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2014年9月,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对P2P监管的“十条思路”,包括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落实实名制原则、明确平台的信息中介角色、投资人资金第三方托管、平台自身不对项目做担保、加强信息披露、坚持小额化等。
(4)2014年11月,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将按照“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四项原则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
以2015年为分界点,之前的P2P网络借贷主要依靠监管红线、借款的民事规定以及非法集资的刑事规定实现监管;2016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备受瞩目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将互联网金融列入2016年重点工作部分,口径由之前的“促进”“支持”变为“规范发展”,部分业内人士将此解读为监管趋严的信号;随后P2P网贷平台“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的“1+3”监管框架逐渐形成。“一个办法”是指《暂行办法》;“三个指引”分别指银监会2016年11月28日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备案指引》)、2017年2月23日出台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和2017年8月25日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披指引》)。
(1)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P2P行业正式告别“无监管”时代。《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形式及监管原则、监管主体。指出P2P网贷为信息中介,主要是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另外,对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平台信息披露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要求。
(2)2015年12月,银监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8月24日,《暂行办法》8章共计47条全文正式发布。《暂行办法》确立了网贷行业监管体制及业务规则,明确了网贷行业的发展方向,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持续审慎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
《暂行办法》出台后,按照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框架设计,银监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2016年底和2017年初,发布了《备案指引》《存管指引》,随后,银监会研究起草了《信披指引》,充分吸收和采纳了国家有关部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网贷机构和有关自律组织的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17年8月25日正式印发实施。
(3)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其中,P2P的整治工作由银监会,各地监管局及金融办负责统筹执行。根据《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各地监管部门需要在5月15日前报备清理整顿方案,7月底前摸底排查并完善清理整顿方案,11月底前清理整顿并督查评估。
(4)2016年11月28日,《备案指引》发布,对备案登记的主体、程序及备案后的管理作了规定。
(5)2017年2月22日,《存管指引》发布。《存管指引》是P2P网络借贷监管重要的一环,明确了P2P网络借贷只能由商业银行提供资金存管服务,不允许第三方支付等非银行机构参与,且明文禁止了多家存管,即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资金存管;作为存管人的商业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业务指引对于存管账户采取了差异化的处理方式,这有利于构建一个安全、高效、便捷的资金存管账户体系。
(6)2017年8月25日,《信披指引》发布,10月2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团体标准(T/NIFA 1—2017),将披露指标增加为126项,强制披露增至109项,鼓励披露减为17项。
《信披指引》的出台,标志着P2P网贷行业三大主要合规政策——银行存管、备案、信息披露制度全部落地,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进一步明确网贷行业规则,有效防范网贷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行业合规进程,实现网贷机构优胜劣汰,真正做到监管有法可依、行业有章可循。
(7)2017年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对下一步的整改验收阶段作出了具体、详细的部署,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最迟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并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关键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57号文”列出了备案“黑名单”:(1)对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2)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对此类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3)对于《办法》规定的13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网贷机构应当自2016年8月24日后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网贷机构不得进行备案登记;(4)对于开展涉及房地产首付贷、校园贷及现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关于对现金贷业务进行规范整顿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的要求,暂停新增业务,对存量业务逐步压缩,制定退出时间表,对于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以上三类业务的机构不予备案;(5)辖内各网贷机构应当与通过网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6)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依然实质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协调相应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包括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等。
“57号文”对备案期限进行了明确: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对于违规存量业务较多,难以及时完成处置的部分网贷机构,应当于2018年5月底之前完成相应业务的处置、剥离以及备案登记工作;对于难度极大、情况极其复杂的个别机构,最迟应当于2018年6月末之前完成相关工作。
关于债权转让问题,“57号文”指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应认定为合规;对于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则应该认定为违规;对于由网贷机构高管或关联人根据机构的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直接放款给借款人,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的“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由于其可能导致网贷机构虚构标的、将项目拆分期限错配、直接或间接归集出借人资金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同时,各网贷机构不得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提供贷款。
关于风险备付金问题,“57号文”指出,目前市场上部分机构出于解决信用风险的考虑,提取了部分风险备付金,这一经营模式与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应当禁止辖内机构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对于已经提取的风险备付金,应当逐步消化,压缩风险备付金规模,同时严格禁止网贷机构以风险备付金进行宣传。各地应当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对出借人权益进行保障。
除了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央行条法司牵头筹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被准予成立。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黄浦区召开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上海市市长杨雄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共同为协会揭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4月获得国务院批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后属于央行下面的一级协会,与支付清算协会同属一级,旨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这意味着,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级”行业自律组织正式成立。
从2007年初入国内,到2016年“监管元年”,P2P在中国已走过10年。10年间,网贷行业在我国从野蛮生长慢慢步入规范发展快车道,2017年12月8日“57号文”的发布更是标志着经过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整治整顿工作的开展,P2P网贷大洗牌即将收尾,全面验收工作已拉开帷幕。为避免整治验收标准各地不一引发权力寻租等不良事件发生,建议统一全国标准。
三、网络借贷的几个核心问题
(一)几种主要经营禁止行为的甄别
2016年8月24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出台的《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那么,如何判断网贷平台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这里所列举的禁止行为呢?
1.自融或变相自融
“自融或变相自融”主要体现在:以自身名义从自有平台融资;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在网货机构融资、实际由网贷机构自身使用;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在网贷机构融资;与网货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以及其他关联方,在网货机构融资但未充分披露与网贷机构的关联关系等几个方面。
判断平台是否涉嫌自融首先要判断标的是否真实。如果平台对标的进行造假,借款企业为假,无疑属于自融。那么,应当如何判断标的真实性呢?简单来说主要是看一看标的材料是否完善:虚构借款标的的平台通常将信息隐藏起来,或是模棱两可,或是只公布不重要的信息;再者看一下借款人人数,通常平台自融标的借款人不会太多,且单个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很高,并存在几个账号不断循环借款的情况;另外查看一下平台是否明示资金进行了银行存管。通常对资金进行存管的平台自融难度较大,相对于没有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资金存管的平台而言,自融的可能性较低。
2.设立资金池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主要表现在: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行归集出借人资金;客户资金未设立专门银行账户存储管理、与平台自有资金混用;通过第三方(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银行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网贷机构挪用客户资金等几个方面。
判断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形成资金池主要看投资人对资金是否失去掌控,包括对资金流向的监控和自由提取。如果P2P公司安排了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资金的调度,可以用下列方式作初步判断:第一,登录P2P网贷平台运营网站查询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包括公司名称、业务合作领域等信息;第二,根据上述结果登录该第三方支付公司,查询第三方支付公司与该平台是否有合作,合作期限及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等;第三,在P2P平台运营的网站上进行注册时,看是否有跳转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界面,看是否需要输入身份证信息、银行卡号等独立平台的信息,在充值后在第三方支付页面是否有单独页面可供投资人查询在平台账户的资金,如果没有,平台基本就涉嫌形成了资金池。同时在提现时,要注意查看回款方式是通过平台账户打款还是第三方支付账户打款。如果是第三方支付的账户,那么,平台设立资金池的可能性较小。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主要表现在: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承诺由网贷机构自身保本保息、代偿逾期债权、回购债权等;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明确表示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质保款等各类客户风险保障机制;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平台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向客户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或承诺保本保息(如果前述关联方属于具有融资担保业务资质的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专业融资担保、保险机构,可向平台客户提供融资担保、保险服务,但业务开展应当符合相关领域监管要求,并且平台应充分披露与其关联关系);其他关联方向平台客户提供担保、保险服务,但未充分披露与平台的关联关系;网贷机构自身向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提供反担保。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平台的自融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彼此割裂,自融的情形严重时也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是自融是从经济、商业运营角度上对平台行为的定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是法律对平台的判断,而该种判断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较为严格、严谨。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平台发布真实抑或虚假借款标的,涉及非吸的平台可能会对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目的就是利诱投资者进行投资;非吸的平台目标在于在最短的时间里拿到资金,因此需要投资者尽快地投入资金。为达到此目的,除了高额的利诱,平台可能冠以各种“噱头”,如“投资人组建监管委员会”“投资人见面会”等误导投资者。
5.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以违规形式进行债权转让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以违规形式进行债权转让”主要体现在: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资产端对接各类地方交易场所的产品,或将网贷机构撮合形成的债权打包后通过地方交易所进行转让;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网贷机构进行债权转让(即通过“超级放款人”出借资金后在网贷机构进行债权转让);网贷机构外部的各类机构(如小贷、保理、融资租赁等)、个人债权在网贷机构进行转让(机构自身撮合交易产生债权的逐笔转让除外);开展可以调整原始收益率的债权转让业务;开展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质押的“净值标”借款业务等方面。
继《暂行办法》和《备案指引》发布以来,网贷行业由初期的野蛮生长阶段向合规过渡。行业监管政策的落地和趋严,加剧了网贷行业的洗牌,部分网贷机构存在的自融、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得到有效整顿与遏制,小平台逐步退出,大平台也面临压力,网贷平台整体数量持续下降。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448家,而截至2017年11月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1954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达到4008家。大浪淘沙过后,从业机构优胜劣汰,行业发展环境逐步走向规范化。另外,随着“57号文”的下发,平台完成整改要求争取备案登记成真正的“生死关”,其间平台数量势必加速减少。然而最终留存下来的平台,都将是符合监管要求、综合实力稳健的平台,利好行业未来发展。
(二)合规发展的几个核心要求
1.备案登记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备案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二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否则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暂行办法》并未对之前盛传的准入机制、注册资本、股东资格等方面提出强制性要求,而是采用了备案登记管理机制,体现了适度监管的原则。然而事实上,《暂行办法》的监管尺度并未实质放松,而是通过创新性、系统性的监管方式来实现监管目的。
2016年11月28日发布的《备案指引》对备案登记的主体、程序、需提供的资料及备案后的管理、终止业务的注销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指出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2.资金存管
虽然在2015年12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别就网络支付行业和网络借贷行业公布的监管文件中,已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在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P2P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必须在银行,但对于P2P平台而言,银行资金存管仍是难题。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但就目前来说,真正能够与银行系统做到无缝衔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数不多。原因不仅仅在于银行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资格条件要求较为严格,也在于银行存管系统可能有效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对成本以及交易灵活性、便利性和及时性的要求,[4]且想要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的平台,不仅需要在地方金融办备案登记,还要求取得ICP经营许可证,这无疑将加大网贷机构进行资金存管的难度。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存管问题,实为操作中较为棘手的一个问题。
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12月4日,共有87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含已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的平台),约占同期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4.98%,其中有663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含上线存管系统但未发存管标的平台),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33.93%。在网贷资金存管加速的过程中,“部分存管”“存而不管”“联合存管”等不规范现象时有出现,甚至上线银行存管的平台也出现“爆雷”,让投资者的资金仍存在被挪用的风险。
3.ICP许可证
根据监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为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和银行存管的前提,没有许可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而ICP许可和ICP备案不同,ICP许可证的申请取得存在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企业法人年度审计报告等多条硬性要求,比ICP备案要难,而且办理该许可证的费用可能价格昂贵,目前国内仅有小牛在线等少数平台取得ICP许可。《暂行办法》ICP许可要求的实施,将引发P2P网贷行业的新一轮洗牌。
4.信息披露
对于投资人而言,信息披露能了解平台的基本运营情况、财务情况、借款人信息,以此综合地评估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作出理性的决策,不断提升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意识,降低盲目投资带来的风险。《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对信息披露事项作了总体规定;2017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的《信披指引》要求网贷机构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贷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同时,对于不符合《信披指引》要求的平台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将披露指标由原来的96项增至126项:强制披露由原65项增至109项,鼓励披露由原31项减至17项[见2017年10月2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团体标准(T/NIFA 1—2017)]。披露要求更加严格,行业信息透明度进一步提升。
《信披指引》提到,网贷机构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五大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借款人主体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此外,《信披指引》还要求网贷机构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贷机构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自网贷机构成立以来的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借贷余额及笔数;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逾期金额及笔数;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收费标准;其他经营信息。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信披指引》披露内容涵盖了网贷机构基本信息、网贷机构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投诉渠道信息等网贷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应当披露的信息。并基于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保护,规定了不同的披露对象。同时考虑到披露内容的重要性、变化频率、披露主体等的不同,《信披指引》根据披露内容的特性设定了不同披露的时间、频次,便于披露主体有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披露对象及时了解、掌握披露信息。
同时,《信披指引》对于已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上述指引要求情形的,要求在《信披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暂行办法》及《备案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当前网贷行业正处于规范整顿期,网贷机构对存量业务信息进行梳理公示需要一定时间,《信披指引》给予已开展业务的网贷机构6个月的整改期,以便网贷机构满足《信披指引》要求,并做好与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工作的衔接。《信披指引》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统一网贷行业信息披露标准,充分保护网贷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使从业机构控制风险稳健经营,引导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5.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对互联网金融来说,没有信息安全,就没有金融安全。互联网金融就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具体来说就是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营,互联网金融这一创新型金融模式更需要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网络与信息安全作出专门规定: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并要求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对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暂行办法》进一步指出,从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由具有资质的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国家安全、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的等级进行认定,这是我国最权威的信息产品安全等级资格认证。测评内容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恢复能力等多项指标。一般要经历定级、备案、安全建设和整改、信息安全等级测评、信息安全检查五个阶段。该认证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中国国家标准GB/T22239—2008)的制度规定,是我国一套国家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认证。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如第三方支付企业、网贷平台等多数通过的是第二级认证,三级认证是针对非银机构的最高级认证。
网贷平台作为线上金融服务中介应当将信息安全置于重要地位,对平台展开全面安全评估,确保自身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好投资者交易信息安全,保证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
6.现金贷问题
近两年来,现金贷业务高速发展,不少互金平台甚至凭其实现了从亏损到盈利的逆转,但由于其极易出现风控不严、利率畸高、暴力催收、滥用个人信息等问题,在P2P网贷行业“大洗牌”的同时,现金贷也迎来强监管,现金贷的持牌经营时代来临。
《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及现金贷,明确要求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两个月以后,银监会、教育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明确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特急文件,要求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11月24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互金协会)发布风险提示称,有的机构不具备放贷资质且存在以不实宣传吸引客户、暴力催收以及收取超高额利息及费用等问题,这种行为的蔓延容易在局部地区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问题,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随后,北京、广州两地一南一北先后发布现金贷风险提示。12月1日,现金贷监管细则也最终落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整顿通知》),明确了“现金贷”业务开展必须遵循的六大原则,并对高额息费、不当催收、多头借贷、风险扩散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近期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政策来看,未来关注的重点还将是继续深化现金贷各细分领域的监管,也很可能会传递到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
一系列强监管之下连续颁布的监管政策,尤其是《整顿通知》,从叫停网络小贷审批到经营资质、利率、催收、过度借贷等细分领域对现金贷行业作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同时,还明确提出统筹监管,可见全国性的监管机制正在建立,现金贷行业中一项监管机制对应一个风险点的监管模式正在形成,从制度上给现金贷的违规行为画上了红线,并且会越来越细。
7.属地存管问题
2017年6月,上海市金融监管部门发布了地方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首次提出了银行存管属地化的概念,即要求P2P平台需“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7月,深圳市金融办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
尽管12月8日出台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即上文提到的“57号文”,并未提及属地化存管要求,有业内人士解读为属地化或有所松动,但在12月20日,浙江省金融办下发备案细则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了银行存管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存管属地化的要求势必会得以落实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四、网络借贷合规发展方向
2017年是网贷行业合规规范年。随着网贷监管“1+3”制度体系全面完成和互金整顿的持续开展,合规成为P2P网贷平台这一年的主基调。这一年监管加码、平台数量持续下降、现金贷整顿,行业进入深度洗牌期。那么,未来P2P的发展趋势是怎样的呢?2018年1月8日,网贷之家发布《2017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完整版)》(以下简称《年报》),《年报》内容主要包括2017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新闻事件TOP10、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变化、网络借贷行业运行情况、网络借贷行业舆情分析、网络借贷行业前瞻五大部分内容,指出网贷发展十大趋势,笔者对此予以了归纳总结。
(一)合规化收官,备案基本完成
1.2017年网贷行业重磅监管文件陆续出台
互金行业在刚过去的2017年正式步入合规元年,监管政策不断深入,从资金存管到限额管理,从整改到备案,合规进行不断提速。尤其是银监会在2017年2月和8月分别下发的《存管指引》和《信披指引》,标志着网贷行业银行存管、网贷备案、信息披露三大主要合规政策悉数落地,并与《暂行办法》共同组成网贷行业“1+3”制度体系。在这近一年的时间内,各家机构均将合规作为平台发展的主旋律,在借款限额和银行存管方面均有较大的进展。
除了国家层面监管政策、具体监管办法的出台,各地方也按照要求相继出台监管细则与合规整治方案:厦门市金融办于2月4日发布《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金融办于2月14日发布《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上海市金融办于6月1日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同年12月联合银监局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同时宣布原《关于深入开展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的通知》(沪金融办〔2017〕100号)所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与整改工作指引表》废止,又于2018年1月8日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该指引包含十大项十二小项,为网贷机构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提供了指导性文件;深圳市金融办于7月3日发布《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又于2018年1月1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江省金融办于12月18日发布《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等。各地监管细则和整治方案的出台对于网贷行业的最后洗牌无疑将起到终局性指导意义。
2.网贷行业借款限额合规性进一步好转
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4日,全国共有87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同期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4.98%,其中有663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含上线存管系统但未发存管标的平台),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33.93%。从上线时间来看,2017年至今已有553家平台上线银行存管系统,占上线总数的83.26%,是2016年全年总上线数的5.32倍,可以看出大部分平台均是在2017年上线,银行存管进度非常快。另外,随着《关于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测评工作的通知》的下发,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开展将有利于规范资金存管系统功能和业务,实现标准化,促进银行合规开展存管业务。
2017年12月8日,《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最迟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通知对下一步的整改验收作出具体、详细的部署,明确了具体的整改和备案时间表。2018年上半年势必掀起备案热潮,网贷平台合规备案将逐步完成。
(二)行业成交稳定,平台退出速度减缓,仍以良性退出为主
随着监管持续加码和2018年网贷备案登记正式落地,网贷平台数量逐渐减少,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1954家,相比2016年年底减少494家,预计截至2018年年底网贷平台数量将维持在800家左右。
截至2017年11月月底,2017年以来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共计2003家,同比减少1391家,可见2017年至今P2P网贷行业退出平台的数量相比2016年同期明显下降,并且更多的退出平台以停业、转型等良性退出为主。预计未来一年内,停业、转型等良性退出将仍是平台主要退出方式。
平台数量的减少虽然对行业总成交量带来直接影响,但总体交易规模趋于稳定。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底,网贷行业总成交量达到了25800亿元,较2016年同期成交量增长了41.8%;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了60091.32亿元,首次突破6万亿大关。从2017年各月P2P网贷行业成交量走势来看,月成交量稳定在2000亿元以上,2018年网贷行业成交规模将趋于稳定,预计2018年全年P2P网贷成交量约为3万亿元。
(三)资产争夺战全面展开,供应链金融成行业新热点
2017年各项监管政策的密集出台和落地,P2P网贷平台的资产端范围进一步收窄,校园贷、金交所业务相继被禁,各地对现金贷业务进行大力整顿,P2P未来资产端“小额分散”的定位越加明晰,各方资金争夺战正于隐形中全面展开。
另外,传统热销消费金融、车贷获得了稳定发展,三农资产、供应链金融也成为行业重点关注的对象。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中的六项重点任务里指出,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兼具支持小微企业、为实体经济赋能的角色,迅速成为行业热点。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目前P2P网贷行业涉及供应链金融创新推动的政策逐步落地,由此可以预见,供应链金融在2018年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四)行业利润上升,境外上市热潮将持续
2017年开始,“金融科技(Fintech)”概念在全球范围内持续发酵,但市场的异常波动引发了行业对金融创新的深入思考,金融创新的周期性和加杠杆特征决定了对其使用不当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也可能会面临“个体理性引发集体非理性”的难题。但另外,金融科技的发展与推进引发互联网金融企业掀起了一波境外上市潮。信而富、和信贷、拍拍贷相继赴美上市。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还未结束,A股直接上市在2018年仍难开闸,美国和中国香港仍将为P2P平台上市的首选地。预计2018年6月网贷行业完成初步备案工作、合规程度有所提升后,将有更多P2P平台或者拥有P2P业务的金融集团谋求上市机会,以获得先发优势。特别是经过多轮融资、净利润较好的头部平台,备案和上市将成为2018年首要目标。
(五)资本大咖或加速布局P2P网贷行业
近期,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陆续下发监管文件,对网络小贷业务进行整顿。此前不少头部互联网平台,主要是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变相放大杠杆,来扩大业务规模。此次要求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将大大限制网络小贷的融资杠杆率。而P2P网贷平台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并无经营杠杆限制,或受布局互联网金融和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头部集团青睐。部分地方政府也开始鼓励当地的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设立P2P网贷平台。如浙江、上海、广东和深圳在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中也提及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
(六)信息披露力度加强,行业发展透明度日益提升
2017年8月,银监会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披指引》),对P2P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同年10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更新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标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向银监会进行了整体对标。目前,众多平台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并进行定期更新。根据银监会《信披指引》内容,P2P网贷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整改期自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2018年,随着整改节点的临近和平台信披工作的不断推动,行业透明度将得到大幅提升。
2017年6月,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各家互金协会成员单位纷纷接入,依照监管要求披露自身运营信息。据零壹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正式上线银行存管系统的网贷平台已有626家。在信披方面,截至12月月底,互金协会信披系统共接入115家P2P平台。以月度为单位进行运营数据方面的披露。[5]
随着透明度、备案、存管等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投资人的行业认可度也将在2018年大幅上升,行业收益率将继续小幅下行。2016年8月以后,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维持在10%以下。观察近12个月P2P网贷行业综合参考收益率走势,上半年逐月下降至最低点,此后又有小幅度回升,整体仍处于下行趋势。未来一年,行业综合收益率或进一步小幅下行,直至稳定区间。[6]
(七)保险等第三方担保将成主要保障方式
2017年12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风险备付金与P2P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不符,将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行为予以禁止,另对于存量则要求逐步消化、压缩备付金规模,同时严格禁止P2P以此进行宣传,各地应当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且此前保监会曾下发文件《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予以明晰。故在短时间内网贷行业去除刚兑还不现实的背景下,未来一年,平台将会积极寻求履约保证保险、第三方担保等方式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在网贷行业备案之后,履约保证保险等第三方机构的态度也将转为积极,从而成为P2P网贷平台保障投资人的主流模式。
(八)征信、数据共享、智能风控的作用将提升
2017年下半年以来,现金贷话题持续受到市场关注,多头借贷、风控不力等问题频频爆出,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更是将现金贷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通知》要求相关机构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在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密集整治的大背景下,11月,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与8家个人征信机构共同发起个人征信机构,即市场热议的“信联”组织,日前被正式命名为“百行征信”。在2018年,“百行征信”将正式运作,并为网贷行业提供征信数据支持。目前,一些P2P网贷平台已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合作,打破信息孤岛。此外,已经有部分平台已按照银监会要求,在全部或部分项目信息中披露借款主体的人行征信情况。
(九)行业集中度继续上升,并购加速
截至2017年11月月底,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前10的平台贷款余额占全行业贷款余额的34.55%;前50的平台贷款余额占比为63.58%;前100的平台贷款余额占比达到73.92%。从2017年P2P网贷行业集中度数据及走势来看,行业集中度继续提升,马太效应加剧。随着备案的落地,预计网贷行业集中度将继续上升,特别是前10的平台,集中度将更加明显。
根据《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监管部门要求各地方于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全部备案登记工作。并且对于网贷平台提出了分类处置五项原则:验收合格的,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可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有经侦介入或已失联的,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需予以高度重视,此类机构恢复经营后也需酌情予以备案;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征求现相关意见。由此可见,对于未通过备案登记的网贷平台,监管部门也给予了退路,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于行业的并购重组是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
对于大平台来说,通过并购整合可获取更多的业务场景,拓宽资产端,进一步巩固平台在资产生产上的业务能力,在未来发展中取得先机优势;而对于可能无法通过备案的中小平台,合并重组无疑也是在这种强竞争格局下生存下来的另一种方式,由此可以预见,预计未来一年内网贷行业将掀起一股并购重组热潮。
(十)境外合作加强,输出技术与商业模式
国内近几年网贷行业规范发展趋势明显,平台运营模式也越来越成熟稳定,部分发展较好的平台已经不满足于国内市场,逐渐将目光投向了境外资产管理市场。由于东南亚人口基数大,存在人口红利,而且目前关于网贷乃至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政策还处于起步阶段,并且东南亚金融基础设施落后,金融覆盖率较低,不少平台将目光投向了东南亚市场。如2015年9月28日,点融网宣布与中民租赁、尚乘集团成立合资公司,设立跨境互联网金融平台,开拓海外市场,后于2017年8月30日和FinEXAsia联合宣布亚洲首个金融科技资产管理平台在香港正式上线;陆金所的国际业务平台——陆国际金融资产交易所(新加坡)有限公司也于2017年7月在新加坡正式开业。随着国内监管加码以及市场竞争越发激烈,2018年网贷平台或将加快海外布局,加强与境外合作,尤其是东南亚地区。
(十一)行业进入并购高峰期,并购风险防控待加强
P2P网贷平台的并购端倪最早出现在2014年,并于2017年迎来高峰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月底,全国共完成72起并购案例,涉及55家平台。主要参与方为国资企业,占比达62.50%,且存在部分国资企业通过并购方式控股多家P2P网贷平台,但与其他行业相比,P2P网贷行业的同业并购很少,目前仅发现6起。[7]被并购平台的资产类型以车贷、消费金融、企业借款(含信贷、抵质押贷、担保贷等)和供应链金融为主,还有部分平台涉及票据、保理类业务及与银行相关的转贷或抵押类特殊资产业务。目前来说,P2P网贷行业并购现状不容乐观,终止并购的案例不在少数,且并购对成交量影响的持续性效果较差。
这些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并购模式不成熟、无迹可循且并购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风险,诸如政策风险、合规风险、增值过高风险、账务清算风险、运营风险、商誉风险等。若有一个成熟的并购方或第三方介入,通过其对行业的精准把控,削弱信息不明了、信息不对称等对并购项目产生的影响,将大大降低并购风险、提高并购效率及成功率。
行业并购潮的出现预示着P2P网贷的发展已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随着P2P网贷备案的正式落地,2018年年底将有一半以上的P2P网贷平台退出,通过备案的平台间竞争加剧,未来将有更多的平台涌入并购潮,因此,在成熟的并购模式出现之前,对网贷行业有深入研究的并购方或第三方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将不可或缺,它们能够更专业、准确地把控尽职调查、标的平台估值、资产/资金对接等环节,在行业并购潮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