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产代持风险
目前,在高净值人群中,资产代持情况非常普遍,他们或者出于对自身隐私保护的考虑,或者由于自己身份的限制,或者因为法律法规的限制(如房产限购)等原因,将自己的资产或股权登记在或者放在其他可信任的人名下,最常见的情形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某些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不方便或者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中,与他人(名义股东、显名股东)约定,为实际出资人担任名义股东代持股份(股权),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收益等部分或全部股东权益的股份处置方式。
资产代持,表面上看来是一种隐匿持有资产非常便利的方法,但从财富保护和传承的角度上来看,这里其实隐藏了巨大的风险,除了代持人本人的道德风险外,代持人的婚姻风险、债务风险和人身风险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一旦风险暴露就会给资产实际所有人带来很大的麻烦,甚至造成资产的旁落。
1.代持人道德风险
关于代持行为,资产所有人一定会选择一位绝对信得过的人来为自己代持,看起来不会发生代持人的道德风险,但是人性是非常复杂的,彼时忠诚不代表将来忠诚,一旦代持人的环境或者大环境发生变化,也可能会侵占所有人的资产,永远不要用利益去考验人性。
由于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中,名义股东是公司合法股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因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如果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许可,擅自将代持股权对外质押或转让,则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交易的,实际出资人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来对抗第三人,要求确认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
2.代持人婚姻风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法条,代持人的婚姻状态如果发生变化,代持资产一旦被认定为代持人夫妻共有财产,将有可能面临被分割的法律纠纷。
3.代持人债务风险
如果代持人有逾期未还的债务,导致诉讼,法院可以依法查封债务人的资产,其名下所有资产都可能会被法院冻结保全甚至拍卖执行,当然包括其代持的资产。在此情形下,隐名股东也无法以代持协议要求债权人解封。
案例2-2 因为代持人债务纠纷 徐某等人失去房屋所有权[6]
2010年11月30日,徐某、赵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21套房产及21个车位,考虑到现行限购限贷政策,双方一致同意将相关产权委托给实佳工艺品厂代持,并签订《代持产权协议书》,约定实佳工艺品厂仅为名义产权持有人,对代持房产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
后在某银行与实佳工艺品厂等多家企业的票据纠纷一案中,法院准许了银行对讼争房产(7套房产和7个车位)的保全申请,后又作出民事判决,确定实佳工艺品厂等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讼争房产。徐某、赵某某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徐某、赵某某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终审判决未支持徐某、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实佳工艺品厂是涉案不动产的买受人。
徐某、赵某某二人因代持人(企业)的债务风险,失去了实际属于自己的7套房产和7个车位。
4.代持人人身风险
如果代持人发生人身风险,比如意外身故,其名下的资产包括代持资产就会成为遗产,涉及继承纠纷。
例如,企业家王某为了规避自己的财务风险,将1000万元现金放在用其母亲名字开户的银行卡下,但是母亲在不久后因意外去世,在清理遗产时,王某弟弟发现母亲名下的这笔财产,主张该1000万元属于母亲的生前资产,应当由兄弟两人共同继承,王某的资产因此缩水了一半,这是典型的由于代持人身故而带来的风险。
可见,代持风险,有代持资产的自然人的个人风险,也有代持资产的法人债务风险,对于财富所有者来说,最好避免代持,如果一定要选择代持,有可能的话优先选择机构作为代持人,选择自然人作为代持人时,优先选择信用好、身体健康、家庭和社会关系简单的人,并且在代持行为发生前聘请律师拟定“代持协议”,约定资产实际所有人和代持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存好详细的资产转账证明和相关文件,代持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实际资产所有人配偶子女作为当事人,全部要签字认可,避免未来代持人婚变、意外可能带来的资产分割风险,同时万一实际资产所有人本人意外身故,代持协议可作为其继承人主张权利的证明。
由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点,股东变更需要取得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为了防止在隐名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股东变更,可以在投资时向其他股东进行披露,并要求其他股东在代持协议上签字,如果未来主张成为显名股东,也可以作为已经取得股东会同意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