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写作处理:规范方法与范本(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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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文写作技巧

第一节 公文汉字使用规范

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联系和处理各种公务的工具,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权威性和现实的效用性。因此,要求其在用字方面必须做到标准化,关于公文的用字问题,国家有关公文的一些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可是,尽管国家有关公文法规中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日常公文写作的实践中,汉字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甚至还比较严重。特别是在一些基层机关所制发的公文中,问题就更多了。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文的质量和效果,给工作带来不应有的麻烦甚至损失。因此,我们应高度重视公文规范使用汉字的问题。那么,在公文中怎样使用汉字才能做到规范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要讲求书写美,做到字迹清晰工整,美观大方。草拟公文应该做到清楚工整,而“工整”本身就是一种美。它要求在书写公文时必须做到横平竖直,撇、捺、折、点都要“各就各位”才行。公文用字虽然不是艺术,但也应该保持其基本笔画、笔顺和偏旁部首的正确,而且间架结构要得当。

要做到书写的工整、清楚,除了要做到以上内容外,还应注意对于数字的书写,如果使用的是阿拉伯数码,那么应让每两位数码占一格,而且同一个数字不能断行;百分比的书写也是这样,但是要注意除一位数外,百分号应当独占一格。

(二)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制定并且正式颁布的关于汉字使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写繁体字、异体字,也不能随意滥造简化字。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包括公务文书中的文字使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公文写作实践中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对此,我们要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1.不写繁体字。1956年《汉字简化方案》公布并批准推行后,繁体字的使用范围受到了严格限制,即凡是面向社会大众的社会用字必须规范化,要使用国家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已经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只能用于古籍整理出版、文物古迹、书法艺术等方面。因此,公文中所使用的汉字也应该以国家正式公布的简化字为准。

2.不使用异体字。废除异体字是国家公文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1955年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废除了1055个异体字。除了翻印古书或是用作人的姓氏外,一般不能再使用,公文写作当然也要依照执行。可是在实践中,这些不规范的异体字仍然时常能见到,这种现象应当坚决加以纠正。

3.不要滥造简化字。公文中所使用的简化字应该以1986年国家公布的《简化字汇总表》为准,凡是不符合表中规定的简化字,都不符合规范,不能使用,更不能随意滥造。公文中如果使用了不规范的简化字,又或是随意滥造简化字,势必会严重损害公文的质量和效用。

(三)要注意把握汉字的字形、字音、字义,坚决纠正错别字,也要防止出现漏字或是多字。汉字是形、音、义的高度统一体,我们在书写的时候必须认真把握它的基本笔画、笔顺规则以及偏旁部首和间架结构,还要注意分辨多音字、同音字、形近字和多义字,读准字音,认清字形,了解字义,做到正确使用。

在公文写作实践中,因字的错用、漏用或是多用而对文意造成影响,从而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例子其实并不少。比如说某部门所发的一份会议通知,将要求有关人员“务须参加”写成了“勿须参加”,结果导致会议没有能够如期举行;还有的部门将“欢迎领导莅临指导”写成“泣临指导”,影响很坏。在公文工作实践中,类似的事例还有很多。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首先是因为公文撰制者的责任心不强,起草公文后没有认真检查修改;其次是对汉字的结构规律把握不准,特别是对同音异义字、形近字和多义字,不能够正确地加以区分。因此,公文写作人员必须努力加强自身的修养,要以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态度去对待公文写作,同时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字水平,力求不出现错误。

(四)要正确使用各种数字。公文用字还包括数字的用法和书写在内。科学准确地使用各种数字,是公文写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了公文的质量和办文效率。在公文写作中特别是当涉及表示事物数量的增减、表示比例关系等的数字时,更要做到准确和规范,不容出现疏忽和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