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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提出回避申请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一般是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初,审判人员在进行法庭调查之前会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询问其是否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申请回避。本条规定的情形比较特殊,在行政诉讼的庭审中,随着审判人员组织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的逐步开展、深入,当事人可能会发现新的需要回避的因素出现,此时,法律也给予其救济对自己不利情境的机会和权利。由于当事人此时提出回避申请,合议庭需要对回避情形和理由进行审查,如果当庭可以做出判断就可即时做出决定;如果需要进一步予以认定或者报人民法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则需要延期开庭审理,以保证庭审活动开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