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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立案和诉权保障
本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1.依法立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就是指符合本法规定起诉条件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1款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在登记立案环节,“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是指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登记立案”意味着,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登记就是人民法院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规定了行政案件的登记立案条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这一内容与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完全一致。
2.诉权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保障当事人诉权。当事人的诉权中最基础的是起诉权利。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实行登记立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即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之外,还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滥用诉权的行为应当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