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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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全的范围

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是提前采取预防性的防护措施,以避免申请人一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能够及时挽回一定的权益等。因此,保全只能在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之内,若是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的对象应是与案件相关的财物或行为,须注意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行政案件中涉及的行政争议里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财物或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财物等。保全除了针对财物,还包括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保全裁定中的行为也应当在申请人所提申请请求范围内或是与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相关的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