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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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组织建设

1.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哪些条件后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咨询问题:我大学毕业回来后,自行创业,目前已有明显的效益。上个月,我向村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经支部研究,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心里特别高兴,感觉在向组织靠拢的征途上又前进了一大步。但我想知道,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被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

解答: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党员发展对象,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时间不到一年,除个别表现特别突出者外,一般不宜过早确定为发展对象。

(2)规定的教育内容基本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10条规定,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未进行上述内容教育,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不了解或知之甚少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3)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2.入党介绍人怎样确定?应注意哪些问题?为什么必须要有两名正式党员担任?

咨询问题:我准备向党组织靠拢,便向老党员们请教有关问题。他们告诉我,入党不光要写入党申请书,还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我想知道,入党介绍人怎样确定?确定入党介绍人要注意哪些问题?为什么必须要有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介绍人?

解答:《党章》第5条规定,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9条规定:“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从实际情况看,通常由自己邀请,如果因种种原因不便邀请,就由党组织指定。但这也要经本人同意,不能硬性指派。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因培养联系人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确定入党介绍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入党介绍人不论是申请入党的人自己邀请,还是由党组织推荐或指定,均必须得到入党介绍人本人同意,不能违心地作入党介绍人。

(2)由党组织推荐或指定的入党介绍人,应征得申请入党人的同意,不能硬性指派。如申请入党的人不同意,应当重新确定。

(3)申请入党的人一般不宜请自己的亲属作入党介绍人。这样做,一是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二是避免党内外群众产生误解。

(4)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党章》之所以规定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主要考虑:一是两个人作为入党介绍人,能够使党组织对申请入党的人考察更全面、客观,避免片面性,有利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二是如果其中一名入党介绍人因工作原因出现调整变动时,另一名介绍人能继续代表党组织对申请入党人进行教育考察,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

3.政治审查是入党的必经程序吗?政治审查的主要方法和内容有哪些?

咨询问题:我虽然是一名党员,但原来在外打工,除了近期交纳党费外,实际参与党的生活比较少。后来响应家乡号召,回乡创业,并在新一届村支部班子选举中当选为支部保卫委员。最近,支部研究了一批党员发展对象,会议分工我负责对他们进行政治审查。请问:政治审查是入党的必经程序吗?主要方法和内容有哪些?

解答:《党章》第5条规定:“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19条也明确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因此,政治审查是入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人,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二是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三是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经以上途径,仍有某些重要情况不清的,可以向外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函调或派人外调。函调或外调的问题必须是与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密切相关的。没有多大关系的问题和一些不必要搞清楚的细枝末节,不必进行调查。同时,要注意,凡函调能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

4.政治审查中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分别指哪些人?

咨询问题:在政治审查中关于“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范围,我一直不太清楚,也咨询了好多人,包括律师、法官和警察等,大家的说法都不一致。请问:“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分别指哪些人?

解答:根据相关规定,“直系亲属”,一般是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还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妹、姐妹等,必要时也应了解他们的政治情况。但对于同发展对象没有联系或者很少联系、对其政治态度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本人父母和配偶以外的主要社会关系,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本人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分居的兄弟姐妹、伯、叔、姑、姨、舅等。

需要注意的是,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并不要求调查上述范围内的每一个人,主要是了解那些在政治上、经济上与发展对象交往密切的人。

5.党员发展对象必须进行短期培训吗?培训时间和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咨询问题:我是一名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最近被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前几天在外出差时,接到支部组织委员的电话通知,要求我近期赶回来,参加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但由于手头的业务没有完成,近期赶不回来,请问:党员发展对象必须进行短期培训吗?培训时间和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解答:发展对象必须进行短期培训。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17条规定,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6.基层党委对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咨询问题:我是某乡党政办的一名工作人员。这几天,各个村(居)党支部都把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到乡里。乡党委安排我协助组织委员对各单位报上来的材料进行预审。请问:对党支部上报的材料进行预审时,乡党委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解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19条规定:“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从实际工作来看,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时,主要应审查以下内容:

(1)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注意对材料的鉴别,防止有弄虚作假的现象。

(2)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扎实有效。

(3)是否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是否查清,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

(4)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

(5)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

(6)生产、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

7.《入党志愿书》能否复印?

咨询问题:上午在填写《入党志愿书》时,不小心写错了几个字,在涂改的过程中竟然弄坏了纸张,问了下组织委员,他说这个《入党志愿书》是按比例和人头发放的,没有多余的。请问:我能去重新复印一份吗?

解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42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据此,《入党志愿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香港工委、澳门工委组织部按照中央组织部提供的电子版统一印制,通过组织系统发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或销售,也不得使用复印的《入党志愿书》。

8.持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预备党员如何办理转正手续?

咨询问题:我是一名预备党员,年初跟村里的一些老乡们外出打工时,村里当时为我们这些人分别开具了《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手续。现在,我们的预备期即将届满。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如何办理转正手续?

解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并“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意见》还规定,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是“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由此可以看出,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如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办理这类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负责地介绍有关情况。

9.对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能否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咨询问题:我们单位两个月前调入一名预备党员,相关资料显示,他的预备期即将届满。我们几个支委成员感觉此人来的时间较短,对其是否真正符合正式党员的标准要求心里还没有底,想再考察一段时间。请问:能否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解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36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因此,对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如果你们单位党组织认为时间较短,需要作进一步考察,可根据情况推迟讨论他的转正问题,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10.基层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时,能否改变支部大会的决议?

咨询问题:镇党委在研究审批各单位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时,一致认为某村上报的预备党员与《党章》规定的标准要求相比,还有些差距,应适当延长培养考察期,但支部上报的意见是“如期转正”。请问:镇党委能否改变支部大会的决议?

解答:《党章》第10条规定了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内容之一就包括“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25条也规定:“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由此可以看出,上级党组织在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时,可以改变支部大会的决议,而支部必须服从。但通常来讲,虽然上级党委可以改变支部大会的决议,根据《党章》第15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的规定,一般在改变支部大会决议前,应先同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委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11.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时间超过3个月怎么处理?

咨询问题:我们党支部报上级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转正报告已经3个多月了,未见回音,催了几次仍无结果。请问:类似情况怎么办?

解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26条规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个基本的原则。实际工作中,支部大会通过发展党员的决议超过三个月党委仍未审批的,应予退回支部复议;经支部大会复议后,仍同意发展的,再报党委审批。其入党时间从支部大会复议通过之日算起。支部大会通过发展党员的决议超过六个月党委尚未审批的,决议不再生效,所填的《入党志愿书》即应作废。需要发展的,要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12.什么是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两者有何区别?

咨询问题:乡党委研究决定下个月要召开党代表会议,共同研究“特色小镇”建设有关事项,尔后召开党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色小镇”建设发展规划。我有些不太理解为什么既要召开党代表会议又要召开党代表大会,请问:什么是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两者有何区别?

解答: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党代表大会,是指党的中央、地方和部分基层委员会召集的、由代表参加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

党代表会议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的,由代表参加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

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1)地位作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党的代表会议只是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遇有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讨论决定时,由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召集的重要会议。

(2)职权不同。一是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党代表会议没有这项职权;二是党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代表会议只能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并有一定数额限制。

(3)开会的领导机构不同。党代表大会成立大会主席团,作为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党代表会议不设主席团,会议的领导由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4)开会时限不同。党代表大会一般有时限规定。党代表会议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没有时限要求。

(5)代表的产生办法不同。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由下一级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产生办法是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党内通常的做法,部分代表可以不经选举产生。

13.什么是党员大会?其职权是什么?

咨询问题:下周,我们党支部将召开党员大会,对下步的重点工作进行研究讨论和审议。请问:什么是党员大会?党员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解答:根据相关规定,党员大会,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

党员大会的职权主要有五项,分别是:

(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的委员会报告的一个内容)

(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5)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14.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哪些情况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哪些情况应当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咨询问题:关于党组织的换届问题,我打听了一下,有的单位是通过党员大会选举的,有的单位却是通过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我搞不明白,同级别的单位进行选举,为什么采用不同的会议形式?请问:到底哪些情况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哪些情况应当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解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例如农村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或生产连续性很强,工作班次难以调整的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等,确实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15.什么是无记名投票?党员少的基层党组织能否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选举?

咨询问题:我们单位下步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安排我负责印制选票。我感到有些纳闷:现在不都是在提倡“减负”吗?我们单位党员本来就少,为了便于组织,干脆进行举手表决,多好。但领导不但不同意,还批评了我一顿,要求我必须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请问:什么是无记名投票?党员少的基层党组织能否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选举?

解答:《党章》第11条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6条也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因此,在选举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而不能采用其他方式。

所谓无记名投票,是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方式。这种投票方式,有利于选举人或表决人消除顾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或表决权。因此,党章规定,党内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这些规定,党内不可以采用举手的方式进行选举,党员少的基层组织也不能例外。

16.候选人、候选人初步人选和候选人预备人选分别是什么意思?

咨询问题:我参加了这次的换届选举。但在选举期间,先后分层次、分类别进行好几轮的酝酿,比如初选、预选等,术语一大堆,还有什么候选人、候选人初步人选、候选人预备人选等等,还挺绕口。请问:这分别是什么意思?

解答:所谓候选人是指在党内选举中被确定为选举对象的人。候选人必须是有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所谓候选人初步人选,是指在党内选举中,由召集党的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代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在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推荐提名的基础上,提出的委员会或代表候选人意向性人选。

所谓候选人预备人选,是指在党内选举中,在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由召集党的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委员会、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提出的委员或代表候选人预备性人选。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必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17.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咨询问题:我参加上级党代会时,发现有一位主要领导没有出席这次会议,感到很奇怪。我问了跟我一起参加会议的同事,他悄悄告诉我,说那位领导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丧失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参加这次会议了。请问: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解答: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在选举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和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代表时,正式党员(包括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另外,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在所在单位参加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8.党内选举中,哪些行为是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应受到哪些处分?

咨询问题:前几天,上级通报了一起破坏选举案件。就是在党内选举中,有人为了一己私利,采取群发短信、散发传单等方式造谣中伤另一名同志,并要求选他,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选举的正常进行。此人的行为后来被组织定性为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请问:哪些行为是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应受到哪些处分?

解答:在党内选举中,凡是违反《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采用诸如威胁、欺骗、拉拢、书写大字报、散发传单等手段,或利用家族、宗教势力等妨害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利、表达本人意愿的行为,都是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一经发现,党组织必须认真查处,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至于会受到何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0条规定:“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该《条例》第72条也规定,对存在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或者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前,要做好哪些筹备工作?程序是什么?

咨询问题:我是乡党政办的一名秘书,最近的主要工作是筹划准备乡党委的换届选举工作。由于一些事比较繁杂,乡党委专门成立了一个会务组。请问:换届选举前,要做好哪些筹备工作?程序是什么?

解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的规范,召开党员大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和程序主要有:

(1)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一至二个月),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确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等。

会后,党的委员会应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党的支部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可由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支部委员会酝酿讨论的情况)。

(2)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包括对党员进行召开党员大会的目的、意义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及义务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酝酿、推荐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等文件。党委(总支部、党支部)领导成员对各项筹备工作实行分工负责。

(3)根据委员会会议精神,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召开党员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在筹备过程中,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督促检查,注意协调好各方面工作,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并注意经常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情况。

(4)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下届委员会(纪委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确定,在这次会上还可以审议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等文件。

(5)上级党组织对下届委员会(纪委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批复后,委员会即可召开各支部负责人或各党小组长会议。会议内容是:介绍党员大会准备工作情况,确定党员大会日程、召开时间和地点;对如何开好大会向党员提出要求;确定召开大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20.怎样印制选票?选票上候选人姓名排列的原则是什么?

咨询问题:根据我们基层党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分工要求,我负责印制本次选举的选票。此前我没有接触过这项工作,只是找到了以前的一些样式,心里不太踏实。请问:怎样印制选票?选票上候选人姓名排列的原则是什么?

解答:《党章》第11条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24条也规定“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因此,印制选票是一项重要工作。因为选票是选举人表达意志的载体,必须认真设计、印刷。总的要求是庄重、大方、清晰、准确,便于选举人填写。使用计算机计票的,选票的设计、印制还应符合计算机计票要求。候选人姓名的上方应留出空格供选举人填写表示意见的符号,并应留有选举人填写另选他人姓名的位置。选票上适当的地方应标明选票的名称,注明填写选票使用的符号及填写说明。选票上的文字说明要简明、准确、清晰。用于不同选举项目的选票,在颜色上应有明显的区别。

关于选票上候选人姓名排列的原则:《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24条规定:“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据此,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代表、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均按姓氏笔画排列。这样做,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保障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民主权利。

21.党代表大会的名额如何确定?

咨询问题:在筹备党代表大会时,对如何确定代表名额问题,我们讨论了半天,也没有头绪,最后只能按以往的名额确定本次代表名额。请问:党代表大会的名额如何确定?

解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代表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据此,党组织在确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时,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使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又要控制会议规模,以便于讨论决定问题。

22.党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程序是怎样的?

咨询问题:上级分配给我们党支部参加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有3个。要求我们尽快按程序上报名单。请问: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如何产生的?

解答: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程序有:

(1)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全部党员,充分酝酿讨论,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比例提出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根据上级党组织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的要求,按多于代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党组织,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提名的方法步骤、提名原则及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结构等情况写出报告,连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一起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代表多的选举单位还应填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选举单位即可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23.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转到外单位,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咨询问题:我是镇党委的群众工作委员,主要负责新农村建设和城建规划等工作。前段时间,因外出参加特色小镇建设培训,将临时组织关系转到了所在的培训班。现在要进行换届选举了,请问:我还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吗?

解答:按照《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因参加短期培训、学习或参与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等原因,按规定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由于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在原单位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鉴于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要参与讨论决定党内重要问题,选举党的领导机构,所以,在提名和选举党代表时,既要充分考虑代表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代表性,也要考虑选出的代表能否按期参加代表大会。对于因前面所述几种原因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确实不能按期回来参加党代表大会的党员,一般以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为好。

24.乡镇党委能否把党委委员分配到所属党组织参加代表选举?

咨询问题:我是市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知道选举过程中都是把市委的领导们分别安排到下属的县、区委进行选举。过段时间,我们乡里也要进行选举了,请问:乡镇一级党委能否参照市里的做法,将党委委员分配到下属各党总支和支部参加代表选举?

解答: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不要分配到所属党组织参加代表选举,而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代表选举。少数单位,如因党的委员会委员较多地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党支部,不便于进行代表选举时,也可以将部分党委委员分配到所属其他党组织参加选举。至于这些委员是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或被选举为代表,应当尊重选举单位大多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如果未能当选为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代表大会。

25.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能否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代表大会?

咨询问题:我是镇里的工会主席,同时也是镇党委委员。前段时间,县总工会下发通知,拟召开工会系统的党代表大会。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能否参加县总工会系统召开的党代表大会?

解答: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党的关系在地方,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因党的关系不在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因此,不能选举代表出席其党代表大会。如果工作需要,这些单位可以委派党员列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代表大会。

26.能否用召开党委会或者党委扩大会的方式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咨询问题:市委(县级市)分配给我们乡党委10名党代表名额,乡里领导安排我协助一名副书记负责筹备选举有关事宜。但因近期事情较多,选举日期始终确定不下来。请问:我们能否用召开党委会或者党委扩大会的方式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解答:不能。《党章》第11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4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因此,党的基层组织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是因为,选举权是党员的基本权利,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应当予以保障。

27.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的程序是怎样的?

咨询问题:我是某镇一名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副镇长,近期,镇党委书记找我谈话,说是根据我的表现,拟推荐我为镇党委委员候选人。我平时抓行政工作比较多,对党务工作了解相对少一些。请问: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的程序是怎样的?

解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11-14条的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遵循以下程序:

(1)党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2)党的基层委员会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党的基层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4)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组)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召开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的过程,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然后由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28.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的程序是怎样的?

咨询问题:我原在县工商局市场稽查部门工作,后来根据省里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到一个国家级贫困乡的贫困村挂职任扶贫书记。可能是我表现比较好的缘故吧,乡党委希望我能留下来继续工作,并与工商局协调,保留我的公务员身份,享受副科级待遇,同时,提名我为村党总支部委员会候选人。请问: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候选人产生的程序有哪些?

解答: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的程序是这样的:

(1)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原则。

(2)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组织支部或党小组酝酿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4)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情况及酝酿产生的过程,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然后由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29.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和务工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咨询问题:近期,我们村党支部正在筹备换届选举工作,一名外来务工的党员咨询,像他这种情况不知能否参加此次的换届选举,不知能否被提名为候选人?正巧,一名曾经因计划生育超生而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朋友也在咨询类似问题。请问:他们两人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解答:对这个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党章》第7条规定:“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第41条规定:“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5条也表示:“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除了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近期内受其他处分如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的党员,由于其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提名为委员候选人。但从有利于工作和有利于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出发,这些同志一般不宜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历史上曾经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满后已恢复了正式党员权利的党员,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得到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信任,具备委员候选人条件的,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在一个党组织内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论属于哪类用工制,在享有党章赋予的权利方面都是相同的。有正式组织关系的临时工只要不处于党纪处分的影响期或者没有受到留党察看的处分,就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被提名为党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但是否提名,要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

30.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能否同时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

咨询问题:我是一名农村基层党员,前段时间被选为党代表参加上级党代表大会,会议有一项重要议程是选举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然后再由党的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请问:在选举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的同时,能否直接选举产生委员、书记、副书记?

解答: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不能同时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章》第30条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第16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根据这些规定,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不能同时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

31.村党组织负责人能否直接选举?

咨询问题:我们这里现行的村党组织负责人,通常是由上级提名,然后进行选举,并从支部委员会中等额选举产生,我觉得选举面有点窄,请问:村党组织负责人能否从党员中直接选举产生?

解答: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8〕33号)指出:“要探索扩大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候选人的差额比例等做法,积极稳妥推行村党组织负责人直接选举。各地推行村党组织负责人直接选举,需报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由省级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另作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村党组织负责人可以直接选举产生,但要做好稳妥的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32.能否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拔基层党支部书记?

咨询问题:我曾经在公安局刑警队当过两年辅警,有的地方也叫协警或者协勤。后来回到村里自己创业。当辅警时,为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我们刑警队里发生案件后,都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案侦负责人,来进行案件的侦破和处理,效果比较好。中央一些媒体都进行了宣传报道。请问: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拔基层党支部书记,不是可以更好地选择人才,更好地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吗?

解答:“招标”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交易中,由发包方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通过竞争及签订合同的形式选择承包人。后来,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借鉴这一形式进行案件侦破,收到明显效果,但也带来一些问题,至今仍在研究论证之中。

选拔党支部书记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不能采用“招标”的方法,必须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党章》第30条规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31条规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但第13条也同时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据此,党支部书记应由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因此,用“招标”方式选拔党支部书记,不符合《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相关制度规定。

33.上级党组织指派的支部书记在选举中落选后怎么办?

咨询问题:前段时间,上级指派了一名同志担任我村的党支部书记。工作一段时间后,感觉此人的基层工作经验不够丰富,大家对他颇有微词。果然,在这次换届选举时,他因票数不够而落选,另一名同志票数较多而当选。请问:类似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解答: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上级党组织通盘考虑某些综合因素后会指派或者调整某些同志到某单位党组织任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党员对上级党委指派的支部书记不够了解,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21条规定,选举前,应将相关人员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他们与选举人见面,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以便代表们进一步熟悉了解他们。经过正式选举,如果上级党组织指派的支部书记不能当选,则其支部书记职务自然解除,应由新当选的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工作。但应及时将这些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对该同志的工作情况进行妥善安排。

34.怎样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咨询问题:下个月,我们单位就要进行换届选举了。组织安排我与另外几名同志负责与会代表的资格审查工作。请问:怎样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解答:对参加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是保证代表的质量,保证党代表大会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0条规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决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是审查代表酝酿提名和选举产生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二是审查代表是否符合条件。

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情况,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大会主席团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大会预备会议报告,经主席团或者预备会议审查通过获得代表资格的代表,方可正式参加大会。如发现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手续或不符合代表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如确有问题,不够代表资格的,要作出取消代表资格的决定。撤销代表资格,要经原选举单位决定,并报上级批准。

35.选举对到会的人数是怎样规定的?

咨询问题:近期,某村党支部在组织选举时,因在外流动人员太多,无法及时赶回来参加会议,导致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只得数次延期。请问:选举对到会的人数是怎样规定的?

解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29条规定:“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这两条规定,是根据党的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只适用于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

36.选举结束后,选票如何处理?

咨询问题:前段时间,我们镇党委顺利召开了党员代表大会并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在对如何处理选举后产生的一大堆选票问题上,我们产生了意见分歧。有的同志认为要封存保管一段时间,有的说选举已经顺利完成了,放在屋里比较乱,不如销毁算了。请问:这些选票应该怎么处理?

解答:根据我国《档案法》相关规定,党代会选票属于党群类重要档案资料,是党代会选举结果的第一手资料,要周密保存。选举结束后,应将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所用的各种选票分别整理封存,并用党组织的印章加封,原则上至少保存一届。未经组织允许,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查阅选票。

37.大学生“村官”如何参加换届选举?

咨询问题:我是某村的一名大学生村官。最近,我们这里要进行换届选举,好多人鼓励我参加村党组织的换届选举,一些支部成员也支持我,我对自己也颇有信心。打听了一下其他的村镇,好多同村的“村官”都有我这种想法。请问:大学生“村官”如何参加换届选举?

解答:积极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参加村级班子换届选举,有利于推动和促进当地全面建设,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的共识。因此,农村党支部组织换届选举,大学生村官是党员的,可通过党员推荐、群众推荐、乡镇推荐等方式,参加村党组织书记、委员的选举;也可通过不受职数限制,将大学生村官选配为村党组织副书记。目前,全国各地大多数地方出台相关规定,通过选举当选村级班子成员的,仍按大学生村官管理,享受相关政策待遇。